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必林:原告益金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凌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益金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484.4元;二、驳回原告益金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凌必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天一、许天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许天一支付剩余到期货款139540元,并支付违约金25655.52元(违约金暂计算到2016年7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3954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合计165195.5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许天一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6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许天瑜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加林、严太兰、王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剩余全部货款447289元,并支付违约金51684.08元(违约金暂计算到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472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合计498973.0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2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王成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古宏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精大计数器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50200051)20064977,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0日,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龙润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军: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吴山镇涂郢建筑材料厂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发根、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佳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程发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佳良货款70000元和公告费800元,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继成、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明龙与被告施继成、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德新:本院受理原告张联苗诉被告童德新、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文龙、肖舒: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程诉被告邓文龙、肖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越、高明亚:本院受理原告张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原告江雪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雷: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陈: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龙柱: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飞: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道芝: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维宏: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芳侠: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政: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於仁文: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勇、安徽海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梅: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与被告付勇、安徽海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774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胜鸿: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萍与被告许胜鸿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陈峻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直至陈峻龙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峰、訾子涵、张为国、郑鲁闽: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桂珍与被告刘峰、訾子涵、张为国、郑鲁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刘峰、訾子涵、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9日起暂算至2016年10月9日为144000元,其后顺延,款清息止),律师费35000元,现共计1979000元;(2)判决被告张为国、郑鲁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刘峰、訾子涵抵押给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被告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向黄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5万元及逾期利息168万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5%的4倍计算,自2014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25日,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向黄华共同支付违约金73万元(从2014年12月26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5日,直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黄华对黄刚强、柯明玉所提供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快达小康苑二期B幢商业103/203室(快达小康苑7幢103、2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21395号)该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第二项诉求的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均由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大鹏:本院受理原告何磊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宜荣、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马华礼、吕兰、向阳与被告葛宜荣、李维才、合肥昌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宜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华礼、吕兰、向阳支付欠款122万元;二、驳回原告马华礼、吕兰、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扬州皖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皖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怀玲、倪合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滨湖医院诉被告怀玲、倪合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巍、张兵:本院受理原告马宏权诉被告黄万胜、王巍、张兵、姚光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李俊、李萍:本院受理原告宋光、沈柏松、李雪娥、宋语眸诉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黄林、李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桂和农牧渔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桂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王桂和、徐道荣、殷光翠、王守政、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杰、路静:本院受理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杰、路静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78107.75元、利息合计13990.48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月6日,款清息止)、律师费4000元;2、原告对被告李杰、路静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龙;尹振东、杨宁;吴振彪、沙先丽:本院受理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30、1033、10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龙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7973.06元、利息合计14283.3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款清息止)、律师费4000元、被告尹振东、杨宁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88731.06元、利息合计3351.6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款清息止)、律师费4000元、被告吴振彪、沙先丽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69008.05元、利息合计14929.73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款清息止)、律师费4000元;2、原告对被告李龙、尹振东、杨宁、吴振彪、沙先丽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一、判令马红、陈勇、郑礼斌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二、判令束旭坤在继承束维彬遗产的范围内对束维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邵纪先: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及利息708333.4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汪晓虹、邵纪先: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邵山先、汪晓虹偿还原告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邵纪先对邵山先、汪晓虹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336000元(利息自2013年3月25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9月2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航婷农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徐寿祥;联系电话:1535758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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