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自仓: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自仓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赵自仓立即归还原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02240.42元及利息474.7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期后利息以302240.4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合计302715.1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陆勤玉,张东升、陈建华,李建霞,陈强,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严建南,陈爱青、吴昌军,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三极汽贸有限公司,天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明,慈有花,吴家远,孔菊香,陈宗友,候丰勤,刘振,吴婷,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68、69、70、71、172、1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坤:本院受理原告刘晋与被告陈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晋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35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宝松与被告钟少华、罗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宝松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借款人本金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及利息损失216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昌富:关于韦道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韦道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施维明:关于施运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施运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卓:本院受理原告王其伟与被告李伟、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陈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其伟借款本金242000元,并支付利息43361元(2016年6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2元,由王其伟负担3700元,由李伟、陈卓负担4642元。保全费2920元,由李伟、陈卓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陈卓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萍、姜云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垫费用、进口付汇、代理费合计5880121.8元、利息1814258.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88012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12483.5元;三、被告刘萍、姜云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后附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0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28元由被告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萍、姜云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姚晓华:本院受理原告高明海诉被告刘正祥、姚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8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75880元,以上总计6558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清、鲁燕、袁伟伟,邱波、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安徽国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郑齐敬,金艳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898号、900号、903号、904号、906号、908、11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阿米那木·卡迪尔:本院受理原告宋继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正亮: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正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56957.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汪正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456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被告汪正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任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91333.9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任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7183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被告任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安宁: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安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7349.1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安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04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张安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碧海云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剑平、汪满青:本院受理原告周五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和胜、丁园园: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兵建、王芳珍:本院受理原告徐树诉被告徐兵建、王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兵建、王芳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徐兵建、王芳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峰商贸有限公司、陈原华、张月娥、陈思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丹萍、陈亚斯、杜小兰、陈长艮、陈原华、张月娥、陈思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宝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1957033.66元及违约金立即偿还给原告(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取);2、如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何丹萍、陈亚斯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安庆市华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丹萍、陈亚斯、杜小兰、陈长艮、陈原华、张月娥、陈思曼对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各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6000元;5、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安庆市华峰商贸有限公司、陈原华、张月娥、陈思曼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8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孝平、刘春春:本院受理吴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蕊申请执行(2014)包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皖0111执139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江孝平、刘春春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446号21幢603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包150002151),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们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446号21幢603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36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建国、康丽萍: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广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志文:本院受理原告范祥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22民初589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正宏:本院受理原告靳正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肖大才、王命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大才、王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07460.54元(后期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9%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5384M2圆盘豆、23471M2番龙眼、764M2孪叶苏木、12981M2格木、13192M2枫木、955M2桦木、244M2小红树、4339M2古美柚(金丝柚)、4550M2香脂木豆(红檀香)质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肖大才、王命香、肖大启、胡桂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限度人民币4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肖大启、胡桂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4280元,由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肖大启、胡桂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肖大才、王命香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永锡、安徽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云与被告宋永锡、安徽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云偿还借款人民币4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宋永锡追偿;四、驳回原告方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25元,由原告方云负担11148元,被告宋永锡、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0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永锡、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千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艳梅诉被告徐静、邬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静、邬朝晖偿还原告周艳梅借款人民币4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志刚诉被告徐静、邬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静、邬朝晖偿还原告杜志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乃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家卫诉被告尚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尚乃勇偿还原告章家卫借款人民币4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印群:本院受理原告段青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承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成俊工人工资款266800元,并支付原告李成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贵翠、谢子相: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贵翠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陈玉芳借款120000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陈玉芳公告费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安禧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滁州名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邦富、姚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关家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大兵、胡玉洁: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大兵、胡玉洁: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大兵、胡玉洁: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超捷货物配载有限公司遗失原广德县工商局2011年5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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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