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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15 1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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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48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利诉被告孟庆胜、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迟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兵诉被告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圣军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勇翔亚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戴亚军:本院受理原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9580164元以及利息1389025元(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日止);判决被告安徽省勇翔亚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戴亚军对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倪立高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帮杨:本院受理原告闫泽江与被告董帮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8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玲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登记在原告胡玲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743号新东城大厦商526号商铺恢复原状后退还给原告胡玲并支付原告胡玲房屋租金20899元和后期租金及违约金2859元和后期违约金,并支付原告胡玲违约金50000元;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另外(2016)皖0102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九行中“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应为“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的”,同时该判决书中第八页第二行、第三行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45元,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5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90元,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代旺:本院受理原告徐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代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玉贵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峰诉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成国全、周海玲:本院受理原告唐定富诉被告成国全、周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俊、李文梅、陈飞、周典章、陆中群、秦国权、陈敏、周莉、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振东: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76、5994、5777、5997、3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林、苏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春香偿还借款80000元。二、被告苏金宝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金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林追偿。三、驳回原告杨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林、苏金宝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任祥勤、方春霞:本院受理原告王仁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檀长青: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檀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122654.38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檀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863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被告檀长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6061.7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633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被告何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55506.47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6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汪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429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被告汪小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魏敦亮: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100481.11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6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魏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7848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被告魏敦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齐义: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7097.5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6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曹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73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曹齐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世庆:本院受理原告葛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徐业江、钱明贵、曹先惠、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绿缘禽业有限公司、任远洋、段小燕、桑任辉、王国宏: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马青波、马勇、肖青: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马青波、马勇、肖青、邹益坚、席绪红: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凤生、陈丽梅: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玉龙: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9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伦昌:本院受理原告於国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伦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於国兵货款103150元及利息和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金格、张宇萍、张宇群:本院受理汪洪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立桃、程文军、陈新:本院受理汪洪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太春、杨孝锋:本院受理原告汪洪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童桂芳与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勇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城A区4号401-412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22281)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城A区4号401-412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22281)。
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2248143.8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联系人:朱昊
联系电话:0551-6535265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硕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42786,票面金额叁万贰仟玖佰肆拾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森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新硕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许加秉诉你、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3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其后利息顺延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秀耘、孙玲:本院受理原告丁伦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2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12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6日,本清息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2A幢108室抵押物(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41246号)就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言庭: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谢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谢继美、耿言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2%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470元,由被告谢继美、耿言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伟: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贵军返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000元的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5月16日起,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10000元的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7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林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如喜、仇多文、仇多明、仇坤、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如喜、仇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05287.5元及截至2016年2月1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503.1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0528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2月18日起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仇多明、仇坤、蒋海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蒋如喜、仇多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仇多明、仇坤、蒋海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如喜、仇多文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蒋如喜、仇多文、仇多明、仇坤、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志浩、吴德慧: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应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平诉被告钟晓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武:本院受理原告殷庆霞诉被告朱庆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合肥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褚东庆与广西桂林地建建设合肥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5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15
公 告
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新安爱房资讯有限公司与你就广告发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04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15
公 告
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新安爱房资讯有限公司与你就广告发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03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