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母亲在当地一家养老院托养,我与养老院约定,务必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以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两个月前,护理工见我母亲睡觉,而房间内WiFi信号不好,遂在房外楼道上用手机看电影。因为“走神”,以至于我母亲数次提出上厕所也没有应答。无奈之下,我母亲只好独自前往,不慎摔伤。面对我索要9000余元医疗费的请求,养老院说责任在于我母亲擅自行动,又表示应当由护理工担责。请问养老院是否需担责?
读者:刘敏莹
刘敏莹读者: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你与养老院约定了对你母亲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但养老院未能做到合同中的规定,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黄冬松 王景龙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