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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16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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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承标诉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承标的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决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924万元(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3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730元,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光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光锦、杨道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光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02194元及违约金7414.1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8日,自2016年5月9日起的违约金以3021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许光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6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20元,由被告许光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自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严自军、张立梅、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自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严自军、张立梅、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其勇、谢金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宇、杨新兰诉被告尚其勇、谢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原告程帮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黎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帮明货款1001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1日的利息为543.7元,此后自2016年7月22日起,以欠款本金10017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帮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黎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瑞、应昊、周鹏: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131202.43元;二、被告陈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3年2月1日起,以垫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5月8日,计算为30867.67元,之后违约金以131202.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5月9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被告应昊、周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3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瑞、应昊、周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志清:本院受理了刘长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9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秋羽:朱培俊申请执行你与张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与张言鸿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当涂路东聚业苑的房屋进行拍卖,现已拍卖成交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该房内物品已搬至指定地点即本市五里庙装饰市场。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院联系领取上述房内物品(联系电话:65353731)。逾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艮:本院受理原告陈有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义同: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义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欠款3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此款利息,还款时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向野:原告罗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向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恩霞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罗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刘向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惟、晋方晋:原告范圣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袁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圣福借款2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晋方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范圣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0元,由被告袁惟、晋方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训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莉莉、黄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黎会:本院受理了李川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4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叶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海平: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恩珍、郑余金、王桂青、周立中、高业香、刘长平、陈东姐与被告人张海平、柯文斌、唐玉茹、柯礼、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人柯文斌、唐玉茹、柯礼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附带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蒋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志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蒋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志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翟大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祥慧诉被告翟大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恬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按2000元/月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德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之平、刘桂梅、马奎:本院受理唐定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之平、刘桂梅共同偿还原告唐定华借款人民币158569元及截止到2016年5月27日的利息9514元;二、被告马之平、刘桂梅自2016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唐定华剩余借款158569元的利息至借款本金158569元全部还清时止;三、原告唐定华对位于瑶海区大市场服装城B2幢306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499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马奎对瑶海区大市场服装城B2幢306室在原告唐定华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唐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460元,由被告马之平、刘桂梅、马奎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岌:本院受理胡舒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谭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秀英、许少华:本院受理韩芬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研发2号楼的房屋评估价格为1071.05万元(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9502、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9503、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9504、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9509、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9511)。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拟对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1月31日,该债权本息为1706.65万元(其中本金1200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工业园区。该债权由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工业园区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地(面积44723平方米)及地上房屋(3134.97平方米)。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良好的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凌琳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电子邮件:lingl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7年2月16日
钱忠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忠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9973.26元并支付利息21247.51元、滞纳金3400元(利息含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8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费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69元由被告钱忠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胜、路菊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13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正好、徐娟、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阮仁义与被执行人潘正好、徐娟、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64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黎:原告孔攀与被告陶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陶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攀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00元,由原告孔攀负担50元,被告陶黎负担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华、周斌兵:原告徐薇与被告杨志华、周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志华、周斌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薇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之后自2016年8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徐薇负担25元,被告杨志华、周斌兵负担1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志华、周斌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桂芝:关于许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许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三惯:赖春桃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张三惯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1幢9层904室住宅(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25474号)成套住宅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7299元/m2,总价人民币26218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涡阳县李秀娥坐落于城西镇紫光西路南侧涡国用(2005)字第107688号土地使用证遗失,面积:2121.56m2,地号:212401068613-1,声明作废。
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韩民、唐芬、沈阿菊、韩跃:本院受理的(2016)皖01执314号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并存放于其厂区内的33台设备及韩民、唐芬、沈阿菊、韩跃所有并作抵押的5处房产进行了评估,具体评估结果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33台设备评估总价为3081140.00元;唐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1551号裕园小区5幢202室(房地权瑶字第027303号),评估总面积65.7m2,单价15325元/m2,评估总价1006900元;韩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1551号裕园小区5幢3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东字第006064号),评估总面积101.44m2,单价15613元/m2,评估总价1583800元;沈阿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枞阳路化工西村13幢509室(房地权瑶字第031743号),评估总面积47.65m2,单价10597元m2,评估总价504900元;唐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D组团6幢1603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67417号),评估总面积243.29m2(其中阁楼建筑面积为94.23m2),标准层单价11094元/m2,阁楼单价5547元/m2,评估总价2176400元;韩跃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88号荷塘月色小区3幢605室(房地权合庐字第130011807号),评估总面积114.25m2(另有阁楼建筑面积67.83m2),标准层单价17029元/m2,阁楼单价8515元/m2,评估总价25231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天源(2016)鉴字第062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和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定宝、六安市裕安区皖新加油站、张新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盈与被执行人黄定宝、六安市裕安区皖新加油站、张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街道商住房(产权证号:4153149)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1795287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房估字(2017)B00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2318号之三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幼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幼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宝垒借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4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劝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宝垒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宝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0元,由被告王幼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刚、宋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寿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志刚、宋汝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卜寿利借款214000元、支付利息(以21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陈志刚、宋汝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准予原告程强和被告黄亚丽离婚;二、驳回原告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程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枫、王连金:本院受理原告董学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8334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判决给付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曾户英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7]0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曾启英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6日
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倪良保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7]02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倪良保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6日
清算公告
和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91340523698982885D)经股东会决议,停止公司经营活动,于2017年1月24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武然
联系电话:0551-63753757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88号兴泰金融广场10楼
和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6日
公 告
朱及明:本会受理的阮茹与你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489号裁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