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执行干警进入小区拖老赖的车,被物业阻拦,随后,法院以阻碍法院执行为由对该物业公司开出30万元的罚单,此事在苏州引发热议。据了解,事发后,物业公司曾立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该申请于13日被驳回。 14日,物业公司已主动履行30万元罚款。
回放法院进小区拖老赖车,物业拒不放行
2013年,季某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保证1年内还清。一年后,季某不但没还一分钱,还玩起了躲猫猫,郭某将季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季某继续躲猫猫不履行生效判决,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2014年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所得的执行款100多万元交给了郭某,同年,法院在车管所查封了季某名下一辆小轿车,但因为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多次执行都没有抓到季某,案件进展一度缓慢。
今年2月7日上午10点,法院执行庭接到郭某电话,称失踪已久的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其所住小区,执行干警立刻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前往该小区。 10分钟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季某的车正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法院的干警立刻查封了该车辆,将相关材料送达给了郭某,并现场做了笔录和录像。
联系好拖车,查封车辆装好后,拖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该小区的物业——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为由,不放行车辆。在执行干警出示证件,郭某出示相关材料后,物业人员仍拒不放行。双方一度僵持,原本1小时内可以结束的强制执行,就这样被“卡住”了。
最后,法院决定,因为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对该公司进行罚款30万元。下午3点在对物业公司进行罚款决定书送达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之后经过法官反复的释法和说明,物业公司终于在下午4点放行了拖车。
争议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协助执行人”
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因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阻碍执行作出(2014)园执字第03466号决定书,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2月9日,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事发后,物业圈和司法圈都议论纷纷。其中一个焦点就是: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属于我国执行法上的“协助执行人”?
对此,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季某的财产在小区物业的保卫之下,法院要拖出小区,需要小区物业协助执行,应当制作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防止不当的扣押,侵犯人民财产。
也有人认为,协助执行人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强制执行法规范中有“协助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两个概念。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配合法院执法的义务,而不是协助执行的义务。从常识的角度,法院查封、拍卖缴纳了物业费的小区房产,法院在小区拘留被执行人等,都没有向物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做法。
也有人提出,协助执行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而即使法院违法了,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阻止违法!物业公司遇到法院执行的情况,如果心存疑虑,应该第一时间咨询其法律顾问,但也应该配合法院执法。 ”
回应主观上无阻碍司法之意
2月13日晚,此前一直保持沉默的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终于发声,公司首席运营官寿永春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其执笔的文章。
对于员工阻挠法院执法的行为,寿永春表示,根据公司制度,员工请求法官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及时报警并向居委会报备,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因此耽误了时间。“尽管我们因此而被处罚,但我们主观绝无阻碍司法之意。 ”
根据该公司制度,物业员工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时需验证标准化的司法文书。“但本次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司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执法工作在不同场景和不同地域上可能存在的差异,标准化业务流程可能会导致缺乏应有的执行弹性而引起误会。 ”
此外,关于复议,寿永春表示:“作为一家企业,如不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请求复议,对以角和分来计量的物业公司而言,30万人民币的罚款过于巨大,无法对股东交待。 ”
进展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2月14日,“万科物业被罚30万”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2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法律,值得我们共同敬畏》的文章。从文中得知,2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月14日,该公司主动履行30万元罚款。
此外,文中还强调,法律必须被尊重和敬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形成尊重裁判权威的良好氛围,维护生效裁判威严是法治意识的体现。对法律“有所敬,有所畏”是一份清醒,更是一种自律。
律师30万罚款比较合理
2月16日,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在意料之中的,任何单位都不应该以普通的一般性的管理义务来对抗法院执法机关。”刘璐解释,物业对业主车辆仅有保管义务,不能以这种一般性的保管义务来阻碍法院执法。
对于30万的罚款,不少人认为太高了。刘璐表示:“这个价格比较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个罚款也要看情节的,当天,经法院执行人员再三解释,物业仍不放行,也不签收罚款决定书,阻碍执法长达4个多小时,但是法院并没有顶格处罚,我认为合理。”刘璐律师这样说道。
於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