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民办中学,合同约定张某必须在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经过考试张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录用她的民办学校以“未取得教师证、不胜任”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因未取得“教师证”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读者:章雄
章雄读者:《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为此教育部专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张某经过培训、考试没有取得教师证,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既符合《教师法》第十条的规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