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三男子销售假冒白酒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0 16:22:31


谭某等三人为谋取暴利,销售假冒的“口子窖”系列白酒。 11月7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被告人谭甲罚金3万元。

2016年6月,谭某开车到山东聊城购买用于生产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专用的酒瓶、酒盒及印有“合肥”字样的包装箱等物品,又从砀山县某超市购买低档白酒。后谭某伙同朱某、谭甲,在租用的民房内,用购买的低档白酒灌入“口子窖”酒瓶内,生产假冒的“口子窖五年”及“口子窖六年”系列白酒。 2016年6月29日凌晨,谭某、朱某开车将生产的假冒“口子窖五年”(40.8°,400ml,每箱6瓶)白酒90箱及“口子窖六年”(41°,450ml,每箱6瓶)白酒108箱,运至淮北市杜集区销售时被抓获,上述白酒及车辆被扣押。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外观鉴定,查获的“口子窖五年”、“口子窖六年”白酒及酒瓶、酒盒、酒箱等物品均非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口子”商标的专用权。经价格认证机构复核认定,上述查获的假冒“口子窖”白酒价值1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朱某、谭甲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生产的白酒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朱某、谭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谭甲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蔡矿 房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