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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0 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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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炳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鲍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炳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9468.2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471.0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夏靖负担417元,鲍炳武负担851元。公告费800元,由鲍炳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355.3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367.3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夏靖负担257元,王攀负担419元。公告费800元,由王攀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梁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8921.7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4228.3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由夏靖负担1372元,梁俊峰负担3534元。公告费800元,由梁俊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9824.5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301.7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夏靖负担342元,王军负担934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宜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宜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宜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5680.2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2606.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夏靖负担642元,周宜庚负担1778元。公告费800元,由周宜庚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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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4437.9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1660.9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夏靖负担1024元,刘琴负担233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琴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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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乃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800元,由夏靖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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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照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曹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照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669.5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387.97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夏靖负担419元,曹照鹏负担1083元。公告费800元,由曹照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开喜: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廖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开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9322.0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7451.5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夏靖负担774元,廖开喜负担2156元。公告费800元,由廖开喜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勇、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康勇、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勇、杨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9087.6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782.4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夏靖负担339元,康勇、杨勇负担525元。公告费800元,由康勇、杨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8167.1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7721.6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夏靖负担1010元,张周负担1706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周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000.6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576.2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夏靖负担369元,张勇负担499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090.7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793.8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夏靖负担58元,汪洪负担194元。公告费800元,由汪洪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余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丁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余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956.5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258.5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夏靖负担200元,丁余文负担146元。公告费800元,由丁余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607.7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393.91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夏靖负担103元,余洋负担149元。公告费800元,由余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薛婷婷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婷婷请求判令:1、李松归还借款198000元;2、李松支付利息2262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告郭志云、姜传丽、许伟信用卡纠纷三案中公告案号书写错误,现将(2016)皖0103民初241、242、243号更正为(2017)皖0103民初241、242、243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路晓娟:本院受理的韦邦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邦超要求你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的利息14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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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闻、陶新菊:本院受理原告孙立群与被告陶新闻、陶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立群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整及利息23120元(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3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其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14312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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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友友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莫文师与被告北京友友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莫文师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0384.85元(其中购车款为205700元,保险费14559.85元,工本费等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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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洁与被告张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洁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17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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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4000元,以及违约金18632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起,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负担100元,由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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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炳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鲍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炳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9468.2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471.0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夏靖负担417元,鲍炳武负担851元。公告费800元,由鲍炳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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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355.3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367.3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夏靖负担257元,王攀负担419元。公告费800元,由王攀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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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梁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8921.7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4228.3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由夏靖负担1372元,梁俊峰负担3534元。公告费800元,由梁俊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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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9824.5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301.7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夏靖负担342元,王军负担934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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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宜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宜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宜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5680.2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2606.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夏靖负担642元,周宜庚负担1778元。公告费800元,由周宜庚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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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4437.9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1660.9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夏靖负担1024元,刘琴负担233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琴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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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乃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800元,由夏靖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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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照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曹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照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669.5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387.97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夏靖负担419元,曹照鹏负担1083元。公告费800元,由曹照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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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开喜: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廖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开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9322.0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7451.5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夏靖负担774元,廖开喜负担2156元。公告费800元,由廖开喜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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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勇、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康勇、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勇、杨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9087.6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782.4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夏靖负担339元,康勇、杨勇负担525元。公告费800元,由康勇、杨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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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8167.1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7721.6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夏靖负担1010元,张周负担1706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周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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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000.6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576.2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夏靖负担369元,张勇负担499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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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090.7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793.8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夏靖负担58元,汪洪负担194元。公告费800元,由汪洪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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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余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丁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余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956.5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258.5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夏靖负担200元,丁余文负担146元。公告费800元,由丁余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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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607.7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393.91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夏靖负担103元,余洋负担149元。公告费800元,由余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薛婷婷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婷婷请求判令:1、李松归还借款198000元;2、李松支付利息2262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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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启事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告郭志云、姜传丽、许伟信用卡纠纷三案中公告案号书写错误,现将(2016)皖0103民初241、242、243号更正为(2017)皖0103民初241、24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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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晓娟:本院受理的韦邦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邦超要求你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的利息14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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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闻、陶新菊:本院受理原告孙立群与被告陶新闻、陶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立群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整及利息23120元(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3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其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14312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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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友友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莫文师与被告北京友友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莫文师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0384.85元(其中购车款为205700元,保险费14559.85元,工本费等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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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洁与被告张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洁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17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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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4000元,以及违约金18632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起,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区恒庆建材经营部负担100元,由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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