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租房预付定金,后因矛盾租房未果,诉至法院,这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如何处理?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某预付定金10万元,驳回江某要求宣某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
江某经人介绍与宣某协商租赁宣某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千家惠服饰大世界房屋经营服装生意。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时间等,但未形成明确具体的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江某为表租房诚意向宣某支付了1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定金”。宣某出具一张收条交江某收执。收条载明:“今收到江某预付租房定金壹拾萬元整。 ”后双方就租房事宜产生矛盾、争执,租房未果。江某将宣某告上法院。
江某称,定金交后,屡次找宣某要房,宣某却拒绝履行口头约定,无奈起诉,要求宣某双倍返还其10万元租房定金即2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宣某称,江某租房是实,但双方对租金数额及保证金和支付租金时间产生分歧。 10万元仅是江某的预付定金,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故不属于定金。且江某不愿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此自己有权拒绝返还10万元。同时江某拒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其损失房屋经济收益,要江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无充分证据证明与宣某就租赁房屋约定了具体确定的内容,也无证据证明宣某违约在先。故对江某要求宣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法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对房屋租赁相关事宜都是口头约定,且对租赁房屋具体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
宣某收取江某的10万元,虽约定为“预付定金”,但未约定定金性质,且该租赁合同未成立,故该“预付定金”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宣某应予返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保证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某要求宣某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