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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车辆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1 14:48:38


编辑同志:我从家中去镇政府途中,突遇徐某驾车在此路段调头,致我在躲避时被路牙绊倒受伤,该集镇街道路中设有黄色双实线。徐某认为自己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这种事件是否可认定成交通事故?
读者:陈丽华

陈丽华读者:根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构成要素包括: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了损害后果。认定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应从上述4个要素判断,而不能以车辆发生碰撞或者车辆与人身体直接接触为前提。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道路”的范围。徐某在设有黄色双实线路段掉头,属于违章,妨碍了你正常行走,是发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你被路牙绊倒致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该事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