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去年获取公司28800元绩效奖,但工友黄某在领自己的绩效奖时,借口我因急事请假离去,委托其帮助代领为由,要求财务人员向其发放并出具了一份伪造的委托书,财务人员未加任何核实照办。鉴于黄某随即逃匿,使得我无法索要,我只好要求公司重新发放。可公司认为只能由财务人员担责。请问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要? 读者:王羽彤
王羽彤读者:你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在黄某并非你的亲属,你也根本没有委托黄某领取的情况下,公司财务人员将你的绩效奖交给黄某,明显与之相违。即使黄某持有委托书,财务人员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而不能仅凭一面之词便主观臆断地推定委托的事实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财务人员发放工资是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向你重新发放,以避免你发生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