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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要承担后果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1 14:49:40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4个月前,公司车间职工邱某,利用刚上班调试设备的间歇,偷偷跑去公司附近小卖部购买香烟。返回途中遭遇车祸,鉴于肇事司机逃逸,加之公司没有为邱某办理工伤保险,邱某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请问公司能否以邱某不在上班期间拒绝赔偿? 读者:罗佳佳

罗佳佳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要想否定邱某是在上班后,偷偷外出购买香烟而遭遇的车祸,必须要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要承担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潘家永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