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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掉亲生子 买卖双方均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5:36:01

余某称担心养不起孩子,通过高某把自己刚出生几天的孩子卖给了黄某,3人均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上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一律入刑”以来,杜集区法院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余某妻子周某怀孕,余某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不想生下孩子,但自称害怕流产后妻子无法再次怀孕,故未做引产手术。2015年底,余某遇见高某,称妻子已怀孕,请高某寻找要婴儿的人家,要求对方给6万元“营养费”。高某找到黄某询问是否收养小孩。黄某因儿媳结婚多年未育有子女,答应收养,但认为6万元数额较高。经协商,余某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小孩“送”给黄某。2016年6月21日,余某帮周某用假名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周某当日产下一男婴。6月22日,在未向医院告知的情况下,余某与周某私自离开医院回家。6月23日,余某以抱小孩洗澡为由,将孩子通过高某“送”给黄某,收取黄某5.6万元“营养费”。2016年6月25日9时许,周某报案,公安机关在黄某家中解救出被拐卖的男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某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儿童,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对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黄某未虐待该儿童,未阻止公安人员对该儿童进行解救,可从轻处罚。被拐卖的儿童已被解救,对余某、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权利  为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依法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主动联系高某以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他人,且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构成贩卖儿童罪。
蔡矿  房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