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损失43万元,肇事司机韦某的雇主姜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2016年4月21日,韦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往飞鲤镇方向行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迎面驶来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韦某所驾车辆的车主是姜某,韦某是姜某的雇员。该车辆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近亲属遂诉至郎溪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韦某虽为侵权人,但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超出保险部分应由雇主姜某承担赔偿责任。若姜某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韦某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依法向韦某进行追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何盼 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