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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一方无权 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5:15:32

编辑同志:周某与孙某合伙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装饰项目,未办理个人合伙营业执照。后因为工程款产生纠纷,周某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被法院驳回。请问,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读者:王芳

王芳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 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但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委托书。本案中,周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应一并作为原告起诉,且他们也未推选代表人,周某单独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

王景龙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