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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及他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5:17:57

编辑同志:单位职工老陈年前外出帮单位收账时,被路上两辆相撞的车碰伤,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了老陈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法院根据老陈的请求,判决两肇事车辆给老陈赔偿,并要两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法院这么判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赵言

赵言读者: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车相撞将老陈碰伤,属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两辆肇事车依法应对老陈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