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关系密切朋友经单位同意 可作未成年人监护人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5:26:10

编辑同志:我父母早走,妻子也病故,现我身患重病,孩子不满三岁,我有一弟弟,可我担心我去世后将孩子交由他监护不放心。我单位工会主席老刘为人十分忠厚,我妻子去后,他常来探望我和孩子。请问,我可否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由老刘作我孩子的监护人?读者:王建乡

王建乡读者: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用立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指定亲属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目前暂无法律依据,但依法若老刘愿担任你孩子的监护人,可作为与你关系密切的朋友,经你所在单位同意,在你去世后担任你孩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