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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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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北平、汪霞、李和生:申请执行人李先虎与被执行人汪北平、汪霞、李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翠与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467元(自2016年8月9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翠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郑国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家芝、阮超、程恩海: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阮怀东、程家芝、阮超、程恩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怀东、程家芝、阮超、程恩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园社居委大三景西区移民安置区2幢12号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磊;二、被告阮怀东、程家芝、阮超、程恩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磊租金损失1500元(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自2016年4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三、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世芝、郑家云:关于张其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其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玉保、王从荣: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94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52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森林、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储召年、合肥市新中坤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肥新中坤宾馆有限公司、合肥新中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益尚、李芳、安徽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张天宇、张谷才、吕玲、李绍祥、周洁、贺仁杰、谢勇、沈明琴、沈明兵、张玉翠、刘明、沈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83、993、1002、1007、1009、10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寇世林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寇世林诉请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小刚、吴宗君、宋长梅、武正松、刘广苗: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83、3785、3789、379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金花、聂传好、张国治、胡倩、李仁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7321、732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万居商贸有限公司、石桓嘉、殷建、孙敏、吴柯: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698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军、刘云、崔林林:原告唐艳与被告刘军、刘云、崔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7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军、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艳借款本金951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二 、被告崔林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唐艳负担441元,由被告刘军、刘云、崔林林负担20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军、刘云、崔林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国良、汪立红:原告林泉与被告汪国良、汪立红、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泉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汪立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与被告汪国良向原告林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陈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6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汪国良负担1940元,由被告汪国良、汪立红共同负担6900元,由被告汪国良、陈哲共同负担13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国良、汪立红、陈哲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林、王国兵:原告陈祖勇与被告王林、王国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祖勇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由原告陈祖勇负担675元,由被告王林负担11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海燕、王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95.5464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晓媛、陈玲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方晓媛、陈玲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41640元以及违约金(以被告实欠租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起分段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武礼群:本院受理原告袁德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9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12年8月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98300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武礼群: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9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12年12月3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8160元)合计118610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平、陈玉珍:本院受理原告邹德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86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2900元及暂定利息2908元(以22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利息2908元,2016年12月19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劳务报酬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方忠梅诉被告汪登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祥:本院受理原告黄莉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莉莉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珍海:本院受理原告李新龙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学桂:本院受理原告叶春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学桂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叶春苗欠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2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34元,由被告王学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平、张祖俊、王爱武:本院受理原告佘祥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原告顾怀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声:原告李祥胜诉被告杨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池云启、曲宏岩、海伦市鑫博运输车队:原告沈鹏诉被告池云启、曲宏岩、海伦市鑫博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平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金丽、柯丰:原告张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福:原告汪前兰诉你及被告盛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灵芝: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崔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敬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张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震: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董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晓莉: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徐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祥山: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曾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戊午: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程戊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旋: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朱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正: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赵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万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盛义明与被告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义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盛义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盛义明负担230元,被告吴刚负担48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储祥林、方华梅、汪晶晶、董桂芳、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汪绍富:本院受理原告曹明刚、黄学群与被告储祥林、方华梅、汪晶晶、董桂芳、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汪绍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2月13日原告曹明刚、黄学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700元,由原告曹明刚、黄学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谈琴与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国红、代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谈琴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吴国红、代云琴追偿。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13620元,由被告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龙枝、严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枝、严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枝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2‰计算的利息:被告严明对被告龙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龙枝、严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77110.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4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同旺、刘圣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菜场B4幢M1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在抵押范围3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对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2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17元,由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洪云与被告薛建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洪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皖A83171号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证归洪云;2.本案诉讼费用由洪云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振虎: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盛宗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27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58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将皖A19D56宝马牌轿车50%所有权给付申请执行人盛宗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志贵、范志保、王光尧、佘会玲、顾正好、孙先勤、孙志想、张世菊、翟武生、周先姐、张俊波、梁娟、余善傲、吴春芝、吴昌成、俞玉珍、管贤春、吴丰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909、2935、2936、2938、2940、2942、2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大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阮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贵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邦付: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子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大庆: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宏诉被告李大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红、凌静:我院执行的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北平、陈彬、张红、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张红、凌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明珠创世纪花园2号楼7号门面房(合产110156467)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91.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张红、凌静公告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6]第214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红、凌静:我院执行的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北平、陈彬、张红、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张红、凌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明珠创世纪花园3-3号商业用房(合产110155259)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03.2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张红、凌静公告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6]第215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少侠、陈勇章: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曹少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21号旭辉花园4幢18至19层1805/1805上室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364.21万元。如对上述评估价值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底价委托拍卖公司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需要了解拍卖时间、地点、价格,请直接与本院联系,本院届时不另行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付: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京龙与被告张道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60万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3.5万元,合计109.5万元;三、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现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储著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利息78万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4.5万元,合计142.3万元;三、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现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来全:本院已立案执行夏斌与你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30日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已对你所有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幢1808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8589)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599200元,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公开拍卖。后本院考虑2016年本地房地产市场变动较大,故本院通知拍卖机构暂缓拍卖,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你上述房产予以补充评估,补充评估价为:人民币940000元。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通知拍卖机构继续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沈惠林、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惠林、周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沈惠林、周勇偿还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强制执行(2014)蜀民二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395925.35元;二、沈惠林、周勇支付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13035元(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此后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本院受理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已审查结案,本院作出(2016)皖0121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1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滁州澳凯装备模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颐和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并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委《滁仲裁字[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西楼216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公  告
安徽永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沈瑞争诉你单位及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七级)等争议一案([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043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5月12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遗失声明
▲胡盼盼山东现代职业学校临床医学专业编号为133221201406004795毕业证遗失,声明作废。
▲吴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001120284)印鉴章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