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2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0:53:13
点击下载:
  王寅:本院受理原告陈朋诉被告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朋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857元,由被告王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寅: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19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92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188元,被告王寅负担45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费4531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7860.71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柯华寿:本院受理原告唐吉户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丁丽娟、甄长水: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市品益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翁晓玲:本院受理了原告张二超诉你、陈宝文和合肥宝文时代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24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夏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亚飞管材管件经营部诉被告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宏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张大姐洗涤中心诉被告余宏洋、合肥市包河区萧邦美容美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吉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吉兵立即偿还原告张宏梅钱款50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李吉兵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绪保:本院受理原告周华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周华林与被告席绪保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周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强、卿容: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7158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6年10月24日,最终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大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花文诉被告章大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正宇、舒翠珍: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查正宇、舒翠珍、杨明高、斯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查正宇、舒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101187.94元及利息和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截止2016年5月11日,利息及罚息为20250.32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查正宇、舒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3034元;三、被告杨明高、斯方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明高、斯方龙履行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查正宇、舒翠珍追偿。案件受理费309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615元,由被告查正宇、舒翠珍、杨明高、斯方龙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小红:本院受理周桃平与刘小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周桃平的诉讼请求。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汇实与被告周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周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汇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周云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云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岭:本院受理原告牛和琳诉被告杨庆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庆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牛和琳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杨庆岭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庆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达业、朱伟情,姚艳丽、沈跃忠、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朱成青、余俊平、张家艮、余魁,叶德维、朱成菊、合肥揽金商贸有限公司,武建伟、张丽,徐兴勤、邢应锁,姚纪华、王金群、合肥永德商贸有限公司,李伟洲、安徽迈凯轮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6、498、499、500、501、502、503、505、1259、1261、1264、12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青、余俊平、叶德维、朱成菊、余百成、叶春华、王卫金、余魁、张家艮,何玉霞、郑昌存、朱成琴、陈为保、余乐平、合肥揽金商贸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梅果弟,周旋,吴清红,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6、507、508、1388、1390、13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张兆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森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兆强饲料款4079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8日起,以实际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兆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森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晓亮、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李晓亮、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1027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宋祖旺与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小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学钢与被告李小玉离婚纠纷一案,冯学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冯学刚与李小玉离婚;二、婚生子冯浩然由冯学刚抚养,李小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冯浩然独立生活时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69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慈有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546、548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磊、黄朝志、孟瑞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1362、1363、1364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世永:原告殷陈与被告沈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2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世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陈借款本金274000元及逾期利息27226元(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原告殷陈负担3027元,由被告沈世永负担5383元,公告费400元由沈世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孔海波、孔维亮、曾爱华、孔德年、孙永燕、孔二军、孔旭东、王克红、高尔平、段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贷款本金 368.9万元、利息11258.49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房产在人民币8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房产在6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四及被告五所有的房产在26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七及被告八、被告九及被告十、被告十一及被告十二分别所有的房产在25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兵诉被告曹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友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显平诉被告王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阚东海、李莉:本院受理原告李之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毛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与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德忠:本院已受理原告聂宗文诉吕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聂宗文请求判令吕德忠、胡国春偿还原告款本金共计壹佰万元整及利息肆拾陆万元整,合计壹佰肆拾陆万元整,利息从2014年11月22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合计肆拾陆万元整,后期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锋:本院已受理原告樊志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志勇请求判令被告钟先锋向原告樊志勇偿还借款3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凌飞、张诚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卉、陈继才、周先珍、陈斯卓、梁峰、李厚勇与被执行人张凌飞、张诚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诚谦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2214办公用房(产权证号:合产8110077708)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75.12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评字(2017)SF003-A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2544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华、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庞利娟、合肥富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周承功、王林玲、合肥西辰商贸有限公司、彭郑、何跃、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周涛、邰永昌、李莉、许雨红、彭长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华、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庞利娟、合肥富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周承功、王林玲、合肥西辰商贸有限公司、彭郑、何跃、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周涛、邰永昌、李莉、许雨红、彭长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3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焦洪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天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宗胜、荣敏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祥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晶波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卫、周金杰、何风、陈焱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功正、谢晓芳、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效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金胜、第三人徐庆杰、任德玉、崔贤收、安徽扬子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敏名下位于合肥市站西路宝文大厦1113室、111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6812号、合产110186811号)房产、被执行人李佶敏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罗马花园西区6幢207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1528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徐华名下位于合肥市站西路宝文大厦1111室、1112室(产权证号:合产326213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零陆万贰仟玖佰元(106.29万元)、壹佰贰拾肆万柒仟陆佰元(124.76万元)、壹佰零陆万贰仟玖佰元(106.29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鲍琛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方明、徐锋庆、汤道勇(曾用名余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友梅、万宗科、彭章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章木、金坛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29812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8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路桥支行,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298123,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8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路桥支行,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101191,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付款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睿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乐清市利业紧固件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099631,票面金额捌万柒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7月4日,付款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市恒源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琦、何文龙:本院受理原告聂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贤琴:本院受理原告韩宪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梅、黄其国、朱维香、汪前凤、郭加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雪:本院受理原告刘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森林、合肥鸿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芮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星洋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詹丝茜:本院受理合肥聪明树早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民事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县龙川矿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贾庆奎、王恒春、王丰远、潘立新、胡珍、周爱莲:本院受理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王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8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戴捷,李鸾鸾,何玮,武强;周振兰,江建肥;王春红,孙毅;俞华英;曹秀霞,周云;柳传军,熊申良;李宗英,王霞;朱文顺,徐银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八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18号、1019号、1020号、1021号、1022号、1023号、1026号、10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龙:本会受理的崔凯凯与你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87号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公  告
朱金国: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金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1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利民中药材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畅;联系电话:18056375416。
广德利民中药材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宏光中药材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许志强;联系电话:18056377425。
广德宏光中药材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润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肖晓平;联系电话:13956598358。
广德润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3日
遗失声明
▲广德润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30124)遗失原广德县工商局2011年3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余坤遗失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号340111001304176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