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2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4 09:58:37
点击下载:
  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2016)皖0103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中“龙绍群”补正为“李卫东”。“一、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藕塘路金荷苑门面4间(面积495平方米)的房屋”补正为“一、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公寓楼7层(面积677.36平方米)房屋”。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2016)皖0103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中“一、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藕塘路金荷苑门面4间(面积495平方米)的房屋”补正为“一、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公寓楼8层(面积663.68平方米)房屋”。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立弘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涛、余霞、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正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夏西政、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国胜、合肥皖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曹春山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峰诉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军:关于彭俊、王祥春与你合伙协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俊、王祥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明:本院受理原告向文中与被告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向文中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10200元(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904元,公告费800元,由蒋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喆:本院受理原告谢园诉被告蒋喆离婚纠纷一案,谢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谢园与蒋喆之间的婚姻关系(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丽平、方晋峰: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刘洪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25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小琼、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崔保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小琼、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吴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许蓓、 臧俊龙、高维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许蓓、臧俊龙、高维金追偿权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满、邵利、杨佳彬、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合肥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与被告张满、邵利、杨桂彬、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合肥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5561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家福:原告魏常文诉你及被告盛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沛文、邹国侠:本院在执行李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李辉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余沛文所有的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09号3幢1106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645600元(包括装修费用926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军:我院执行的赵玉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沈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7层办公701、702、703、704、705、711、712、713、714、715室及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明珠18幢1703室;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蓬莱路东,紫蓬路蓬莱花园23幢505室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及之前到期未还利息259000元,并自借款之日2014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止25个月按月息贰分利息支付利息计900000元,合计人民币2959000元,直至结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兴柱、范云:本院受理原告钟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467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波:本院受理原告张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春玲、石志刚:本院受理钱爱明诉被告魏春玲、石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娜:本院受理原告刘晶晶诉被告王晓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晶晶在法定期间对(2016)皖01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民事上诉状副本,刘晶晶的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2016)皖01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改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王俊建、王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王俊建、王华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广场C幢1室及安庆市回祥新村55#楼1103室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45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王俊建、王华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广场C幢1室及安庆市回祥新村55#楼1103室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王俊建、王华对被告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俊建、王华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00元,由被告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王俊建、王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沈海燕、程萍:本院受理原告刘道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10万元(自2014年2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及违约金;2、依法判令被告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和宝、曹晓桂、朱温浪、何志兵、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志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刘和宝、曹晓桂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此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朱温浪、何志兵、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绿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忠良诉被告安徽康绿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73186.8元及违约金365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锡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16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玲玲、黄锡安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承担1/3的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0元,由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200元,被告黄锡安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丽汇文传播有限公司、吴礼松、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品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万丽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品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66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吴礼松、江山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合肥万丽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礼松、江山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皇家久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礼松、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品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皇家久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品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5695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吴礼松、江山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90元,由被告皇家久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礼松、江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朝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462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照辉: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琴、李良臣、李良梅: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国建、何晓丹:本院受理原告罗明琪、疏国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章含菜、缪玉兵、安庆飞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成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原华、张月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有苏、蔡惠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自胜与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有苏、蔡惠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自胜墓穴购买款26500元;二、被告李有苏、蔡惠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士涛、曹平、卫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贞嘉与被告曹平、卫明霞、张士涛、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平、卫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贞嘉借款本金188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29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曹平、卫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贞嘉律师代理费13280元;三、被告张士涛对被告曹平、卫明霞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平、卫明霞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不能实际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贞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00元,由被告曹平、卫明霞、张士涛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士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该款自2016年7月13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600元,由被告陶晓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杜绍春: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杜绍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应虹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杜绍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本金216537.5元及利息(至2016年1月1日的利息为6227.27元,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1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袁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12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对袁玉祥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4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20元,由原告袁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本金166835.38元及利息(至2016年1月1日的利息为3816.47元,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1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袁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对袁玉祥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2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10元,由原告袁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清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王建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理:本院受理原告高维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准许原告高维涛与被告张正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张正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01月31日,拟处置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5,533,139.79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该债权由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由吴玉玲、方吉锁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徐浩
联系电话:0551-62835929
电子邮件:xuh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图片详情见今日PDF公告)

2017年2月24日
陶在强:本院受理鲍娟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鲍娟娟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6)皖0111执1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陶在强位于合肥市芜湖路97号体育南村住宅小区22幢3单元1105室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合肥市芜湖路97号体育南村住宅小区22幢3单元1105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6.23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昂圣兰:本院受理原告叶祖义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樊闫闫、任兵:本院受理原告赵雨巧、宋小强、杨庆银诉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3、134、13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闻伟:本院受理原告冷超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会升、李冬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0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梁、马爱萍、张花军、张西云、杨爱民、魏育香、姚华、张杰、杨金红、俞秀文、田开莲、杨龙、解伟、董晨晨、潘国勇、姚玉忠、肖必玲、崔婷婷、陈海峰、楚瑞宝、余敏、程笑啸、沈晓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璐:关于合肥市久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久环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顺平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顺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朱雅婷,杨义才,黄斌,金人,王海兵,魏雄,周勇,王飞,孔琳,孙娅玲,王飞,张荣文,葛海波,毛海波,王涛,杨有才,余宗春,盛其勇,查海涛,王丽,王开平,范茂文,赵兵兵,刘辉,高冉冉,毕如安,解剑峰,钱彩霞,何维平,吴端革,王元松: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勇,朱雅婷,杨义才,黄斌,金人,王海兵,魏雄,周勇,王飞,孔琳,孙娅玲,王飞,张荣文,葛海波,毛海波,王涛,杨有才,余宗春,盛其勇,查海涛,王丽,王开平,范茂文,赵兵兵,刘辉,高冉冉,毕如安,解剑峰,钱彩霞,何维平,吴端革,王元松信用卡纠纷执行三十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茂琼:本院受理的原告谷习林诉被告王茂琼离婚纠纷一案,谷习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事实婚姻关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对原告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立春、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页第二十二行中“案件受理费504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立春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4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立春负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学中:本院受理原告薛宗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丰: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玲与被告王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永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长玲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支付利息522000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22548元,公告费800元,由王永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兵、陈洪涛、苏子斌:本院受理原告黄学华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光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恩道与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所欠原告盛恩道钢材款5989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98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信联建设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履行的上述义务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二、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中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欠原告盛恩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王玉保: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子辉诉被告孙冬霞、朱正好、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本院受理原告夏吉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吉卫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夏吉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CNG压缩机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CNG压缩机一台并将该CNG压缩机运送到原告指定的加气站;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20000元(租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租金按原《CNG压缩机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及违约金24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经杰、王让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宏银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振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