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于某与陈某均为某中学初三学生,两人同校但不同班级,由于一次课间的偶然摩擦导致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
于某因无心学习,一直请假在家。这天闲来无事的于某到学校闲逛时,看到陈某与自己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本来对陈某就心有不满的于某见状亦参与进来,与王某一起殴打陈某,见状,陈某从地上捡起一根工程用的伸缩钢管抽打于某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
事发后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判决侵权人陈某和学校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评述
校园暴力主要分为校园外部暴力和校园内部暴力,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内部暴力,由学生内部矛盾引起的学生之间的暴力侵害。作为参与打架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主体,其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其对校内发生的斗殴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故学校应对本次事件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在这起案例中,于某是该校九年义务教育制内学生,长期请假不在学校上课,学校称于某是因厌学故而一直请假,但对如何防止和消除适龄学生无故旷课的情况却未有采取相应措施。于某的父母未能依法保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过错。本起案件告诉我们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形成互相配合完整无缝的教育体系,才能更好地指引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