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浩:本院受理的郑楚雄与丁浩、第三人王圣兵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蜀140026481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返还原告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继红:本院受理的许业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2000000元、综合费用127600元、利息174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明光市祁仓路288号阳光时代广场1单元1101室(产权证号:明房地权证2014字第0387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明国用2014第1857号)在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7630元,由被告金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斌:欧宗树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一环路交口元一时代花园8#70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069242)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30.80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03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同时向你送达的还有执行裁定书(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柏培山、白和翠:本院受理程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柏培山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程刚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7万元,并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被告柏培山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程刚有权以被告白和翠提供抵押的(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04198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大抗、黄翠菊: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65万元(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期后顺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昌美、邢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昌美、邢军共同偿还原告王晓晶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39900元(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3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昌美、邢军:本院受理原告陈芝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昌美、邢军共同偿还原告陈芝富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启友:本院受理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程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阚许建、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殷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小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小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颖、胡爱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颖、胡爱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文康:原告牛中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开义、周之田: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刘国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明诉被告赵山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堂正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堂正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先军:本院受理张国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侯先军偿还原告张国定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140700元;2、被告侯先军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8%支付原告张国定借款500000元的利息至借款本金500000元全部还清时止;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10元,由原告侯先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学国、甄福梅: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耿学国、甄福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垫款本息3836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179.86元,并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支付原告代垫的383634.1元的利息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梁中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840元,由被告耿学国、甄福梅、梁中元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杏花支行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166.18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租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90360.38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杉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家义:本院受理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宣守霞、彭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0111执3019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皖0111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51026.2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彭家义所有的位于安徽大市场五E幢106室(房地权瑶字第036412号)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265.72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30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彭家义所有的位于安徽大市场五E幢106室(房地权瑶字第036412号)房产。现彭家义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子豪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254726982(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羊锦刚;联系电话:15921111661。
广德县子豪藤业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7日
遗失声明
广德久安水处理有限公司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管局2015年9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82200011734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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