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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轮胎以次充好 商家违规担责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7 16:29:21


1月20日,蚌埠市消费者高先生新买的一辆某品牌轿车因为车辆爆胎需要更换新的轮胎,于是高先生将车送到4S店花费860元更换原厂配套新轮胎。然而,近日高先生将车开到4S店进行保养时,从4S店车辆维修人员那里得知自己新换的轮胎是比自己车辆原厂配套轮胎等级低一些的轮胎,这也就意味着4S店存在以次充好,用低配置轮胎冒充高配置轮胎的情况。为此,高先生找到4S店要求更换原厂配套新轮胎并赔偿一定的损失。但是,4S店觉得虽然给高先生更换了低配轮胎,却没有给高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只同意给高先生更换原厂配套新轮胎。对此,高先生十分不满,来到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希望消保委出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4S店取得联系,经过调查核实,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蚌埠市消保委认为4S店只同意更换轮胎,不给予高先生一定的补偿,不仅明显有失公平,而且也不符合新《消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在蚌埠市消保委的调解下, 4S店给高先生更换原厂配套新轮胎1只,免费赠送总价值900元的两次保养。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蚌埠市消保委当天就将自己反映的问题予以妥善调处的办事效率表示非常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起消费案例中, 4S店存在明显以次充好、以低价商品代替高价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因此蚌埠市消保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化解矛盾、自愿调解的原则对双方做了大量工作,最后达到化解消费纠纷的目的。在此,蚌埠市消保委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安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