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震疆与被执行人丁中得、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家琴、陶余红、丁忠群、丁中英、沈倩、高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倩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小区18幢1104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8279号)的房产、合肥市漕冲市场三期17幢10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622号)的房产、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5幢16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825号)的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小区18幢1104室(建筑面积:220.91m2,产权证号:合瑶120018279号的房产,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406079元)、合肥市漕冲市场三期17幢10号(建筑面积:63.36m2,产权证号:合包150029622号的房产,变卖价格为人民币302056元)、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5幢16号(建筑面积:63.36m2,产权证号:合包150029825号房产,变卖价格为人民币302056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02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有华:本院受理的刘克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越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克军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赵有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任:本院受理原告魏勇诉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圣好:本院受理原告王迪飞与被告孙圣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2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5000元(暂定为225000元,最终以评估价格为准);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段宗光、李多玲: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段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59832.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为89356.10元扣除32800元后实际为56556.1元,2016年9月14日之后以659832.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被告段宗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德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给付利息(以人民币9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由媛、陈家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曲媛、陈家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静、董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吕静、董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强武、张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罗强武、张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猛、张苗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张猛、张苗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延明、邱昌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龚延明、邱昌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吴国利、高靖、黄玉琴、付亚非、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61965元,并自2016年6月12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75‰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确认原告对于被告黄玉琴、付亚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办公2519、2520号房产、被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223号望湖城桂香居紫桂苑8幢1701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被告吴国利、高靖,李宏、李莉,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宏传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076元,由被告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吴国利、高靖、黄玉琴、付亚非、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窦维钧:本院受理原告圣松诉被告胡昌标和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4700元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计从2015年2月12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费用3542.25元,合计38242.25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秀兰: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诉陈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万正海:本院受理原告袁家亮诉被告万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大军:本院受理原告李闯诉被告周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838701,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30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盐城市科兴机械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965648,票面金额伍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8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科兴机械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世珍、朱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厚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你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2011年1月21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12月21日)25998.00元;其余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的利率至款清之日止;另6000元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时止;二、依法判令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维鹏、姚培: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孔维鹏向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4034.9元,并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支付至2016年6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548.7元,之后违约金从2016年6月2日起以844034.9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770元,由被告孔维鹏、姚培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贺丰、陈明翠:本院受理宣善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杨贺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宣善波借款本金610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元,合计人民币2510元,由被告杨贺丰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生:本院受理倪友良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实际继承孙荣权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倪友良借款本金12万元以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96元,财产保全费1444元,公告费550元,合计5990元,由张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祖才: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祖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88307.8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祖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7073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06元,由被告李祖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云高: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叶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云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5323.1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叶云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9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4元,由被告叶云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士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周士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士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7097.5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士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86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2元,由被告周士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段争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段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段争和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段争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54800.3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段争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4026元;四、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8元,由被告段争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得祥: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黄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2017.7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076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2元,由被告黄得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翠翠: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程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0192.43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程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16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14元,由被告程翠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亚桃: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50421.3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亚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63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4元,由被告张亚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永宝、张梅霞:本院受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黄永宝、张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宝、张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永宝、张梅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周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周芹就(2016)皖0102民初4633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春云:本院已立案执行孙友丽与谷春云合伙协议纠纷两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1540号、(2016)皖0121执1327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一个星期一下午(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谷春云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阿奎利亚米兰堡18幢81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23456号)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谷春云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谷春云、范京静:本院已立案执行陆慧敏与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328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二人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6)皖01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陆慧敏欠款本金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自2016后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一舫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天一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机票款20.4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机票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淑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淑华、戴驰、戴萍、戴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合计7578082.19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开伦、翁正惠的抵押财产[权证号为东林证字(2010)第0122005467号,他项权证号:林权他证2014字第004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96.67%股权并对被告康淑华、戴驰、戴萍、戴康群通过继承持有的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3.33%股权(质权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51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被告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淑华、戴驰、戴萍、戴康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99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967元,原告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46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跃武:本院受理原告冯纪富与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跃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纪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由孙跃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庞利娟、庞艳红、周成功、周涛、邰永昌、李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与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庞利娟、庞艳红、周成功、周涛、邰永昌、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黎、汪磊:本院受理原告黄龙与被告陶黎、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龙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10360元(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黄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章小姐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6)皖0103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螺:关于蔡俊、朱亚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螺:关于朱丽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品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品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以及加价款,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12、9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仁豹、张加菊:原告杨多云诉你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多云各项损失合计74788.4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1178.4元、护理费684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600元、施救费80元、床位费90元,合计74778.4元);二、被告宁仁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多云各项损失合计22136.35元[医疗费17256.35元(27256.35元-10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330元、鉴定费1850元];三、驳回原告杨多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承担1730元,由被告宁仁豹承担1300元,由原告杨多云承担7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原告王长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恒峰、姚翠秀:本院受理原告高东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恒峰、姚翠秀:本院受理原告肖玉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雅妮: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佳佳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徐佳佳请求判令被告张雅妮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新浪微博等网站上发布的视频资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新浪微博等网站上发布赔偿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000元(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已受理原告疏国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疏国正请求判令被告一陈龙和被告二刘娟连带赔偿原告113480.5元;判令被告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俞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金诉你们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陈秀娟:本院审理原告杨应奎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开展、被告郭今寿、被告郑景海、被告陈永春、被告陈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初9153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53号一案的管辖权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本院审理原告杨应奎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今寿、被告郑景海、被告陈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初9154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54号一案的管辖权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郑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95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裁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宇安彩瓦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步正东;联系电话:13805620113。
广德县宇安彩瓦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金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丁金奎;联系电话:13865325740。
广德金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遗失声明
▲安徽寿县兴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代码为:56215020-3,企业法人代表方猛。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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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