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将于4月起施行
本网讯“您好,麻烦出示一下行政执法证!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或将被暂扣30天。 2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对于群众诟病的“任性”行政执法行为,《办法》明确给予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分。应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滥用或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等,将被注销行政执法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办法》备受社会关注,《办法》草案在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不少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对公众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合法合理的进行采纳,未予采纳的也给予了反馈。如有网民提出,行政执法证有效期限应与资格证有效期限相同。我省现行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定,行政执法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分别是5年与3年。《办法》在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设计时,采纳了网友的意见,将行政执法资格证与行政执法证“两证合一”,统一后的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
针对网民提出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应只限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由于不符合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省政府法制办对此做出解释,行政执法是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着直接影响。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依法、严格、规范、公正,《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2016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因此,《办法》第7条规定,能够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只能是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不过,考虑到目前我省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聘用有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同时授权省行政执法机关、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