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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01 0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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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然:本院受理原告焦坤与被告胡晓峰、田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胡晓峰、田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坤借款本金8612974元并支付利息8765973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86129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0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148元由被告胡晓峰、田然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晓峰、田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时南云:本院受理原告史景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时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景奎借款本金24120元,并支付利息14813元,之后利息以241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4元,由被告时南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姚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明海与被告刘正祥、姚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明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8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日止,计算至起诉日为275880元;以上总计6558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蒙城县宝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致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蒙城县宝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225000元,并支付利息95837.5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蒙城县宝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2195元(包括2014年起诉时发生的案件受理费损失25元、保全费损失1770元、公告费损失400元,以及本案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蒙城县宝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振泉: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小滨与被告吴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小滨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6.3万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1年4月暂计算至2016年7月,共计63个月,5万*2分/月*63月=6.3万之后继续计息,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你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省直机关房屋统建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5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静:你与申请执行人叶方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20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景伟:你与申请执行人李绪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20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刚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22162元,及利息损失(221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德贵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德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9500元,及利息损失(以3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义龙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义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 
原告诉请判令: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雪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丽东商贸有限公司、毕晓雪、许燕、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汤道琼、田广斌、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法思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薛胜瑜、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盈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震霖置业有限公司、葛昕厂、张小穗、邵春生、葛少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487、1569、1570、1575、15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褚绪清、詹银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进、王本和、范厚玉:本院受理原告刘江艳与被告王传进、王本和、范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江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借款利息384000元(该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月息2%为计算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之后利息被该利息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合计金额暂为984000元;2、依法判令上西安市本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俊、闫兴江、杨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俊、闫兴江、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仇俊、闫兴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947.48元、利息47.9元、罚息1540.81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16年8月9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仇俊、闫兴江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华根:本院受理原告蒋善连诉被告曹华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陈玉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李友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完世泉:本院受理原告葛道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世泉:本院受理原告缪成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倪克纯:本院受理原告方先生诉被告倪克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先生起诉要求被告倪克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斯凯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斯凯威贸易有限公司、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欢与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欢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478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350.8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艳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云、盛井云诉你徐赛君、孙志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勇忠、方娇:本院受理原告胡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勇忠、方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胡霞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胡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韩勇忠、方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琳:本院受理原告江龙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龙焕支付货款28181元及此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程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包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31124.2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包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49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包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永进、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勇:本院受理原告龚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祥正、吴桂云:本院受理孙宜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海:本院受理徐维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增海、王琰、李永利: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山诉被告周增海、王琰、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增海、王琰、李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周增海、王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91000元;被告周增海、王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辉、丁洁:本院受理原告聂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米华俊、马梁、米超:本院受理原告宋业翠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琦、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美鑫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永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世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党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置业公司)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7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党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277800647HD130023),被告江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备案撤销手续;二、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江党生缴纳的购房首付款232003.2元,剩余首付款112444.8元作为被告江党生向原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不予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宫明发:本院受理原告姚尚辉与被告宫明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宫明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尚辉业务提成60000元、违约金8526.5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姚尚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原告姚尚辉负担700元。被告宫明发负担1622元;保全费10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宫明发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磊:本院受理原告刘玮璐诉被告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玮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玮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02元、由原告刘玮璐负担1130元,被告方磊负担50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磊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申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能伟柳蔡娅,潘海洲、徐玲、安徽省三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亚,袁松、王琼,陈绪申、孙守珍,陈奶榜、徐文雅,詹异敏、程小明,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徐崇长、林金莲,周军、秦家芳、合肥超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73、7375、7376、7378、7379、7381、7382、7383、744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诉被告安徽省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与安徽怡和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办公用房代建协议》为无效合同;2、判令被告将占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一号省委大院服务中心主楼五层西侧面积为540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晓峰与被告陈庆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晓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14.9万元及利息8940元(该利息暂计算自2015年12月13日至起诉之日,此后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迎国、张艳、宋忠怀、张文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政与被告杨迎国、张艳、宋忠怀、张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宏政请求判令:1、被告杨迎国、张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4.2万元(其中本金为430000元,利息为312000元,利息从2015年6月7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762000元;3、判令被告张艳、宋忠怀、张文清对上述杨迎国、张艳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宋忠怀提供的抵押财产【宋忠怀名下位于和平路城市绿苑东区回迁楼5幢502室(房产证号:合瑶字第120028582)】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晓珑:本院受理原告王胜与被告杨晓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800元(违约金日期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3%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材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学松: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材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学松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洋、贺俊:本院立案执行阮学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35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川:本院受理原告何峰与被告何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峰借款本金143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371800元(自2016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何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峰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21196元,公告费800元,由何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灿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承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91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绿居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喻燕;联系电话:18365340266。
广德县绿居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