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3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02 09:40:41
点击下载:
  何艳龙: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艳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祁家全、陈治芬: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阳诉被告祁家全、陈治芬、吴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军、庞传水:本院受理原告熊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熊琪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熊琪利息3166.67元;被告庞传水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高军应偿还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熊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80元,由原告熊琪负担960元, 由被告高军、庞传水负担2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庭、蒋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夏永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永庭、蒋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永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0元,由被告韩永庭、蒋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本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7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商业运营管理费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7356.01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威卫通达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中威卫通达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4680元及利息6778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5468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合肥中威卫通达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俞凤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俞凤娇货款95400元,并自2015年5月31日起,以9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徐明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贤: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4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总额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高正银、高乾鸿:本院受理原告方厚让、鲍俊荣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乾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厚让、鲍俊荣支付货款人民币2239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以223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方厚让、鲍俊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60元,由被告高乾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杰:原告合肥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正国:原告李凌云诉被告丁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秀华、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圣马诉被告孙秀华、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存:本院受理原告王剑飞诉被告李德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群太、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彭博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杜群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彭博各项损失合计13300.1元;二、驳回原告彭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杜群太承担990元,原告彭博承担6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华芳、王坤:原告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坤、刘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79万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时间分别为10万元自2015年7月7日计算,10万元自2015年7月15日计算,5万元自2015年8月31日计算,5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计算,5万元自2015年10月30日计算,5万元自2015年11月30日计算,5万元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5万元自2016年1月31日计算,5万元自2016年2月29日计算,5万元自2016年3月31日计算,5万元自2016年4月29日计算,5万元自2016年5月30日计算,9万元自2016年6月12日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王坤、刘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9015元、执行费8942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70元,由被告刘华芳、王坤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银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席红云、王荣、肥东县旺盛养殖有限公司、沈桂兰、王化岭: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9号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建丰、王丽娟、徐德凤、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柏华松: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传宝:本院受理原告瞿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9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原告沈跃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4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春林: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6)皖0122执1186-2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经评估你所有合肥长江批发市场D1七区和长江批发市场二期糖酒广场2幢202号商用房,市场价值分别为281.58万元、333.98万元。如对本次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重新评估或来院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在公告期满10日后,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另即日起非经本院同意你不得对上述房产私自出卖、不得设定抵押等担保物权,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正中、杨冬将:本院受理原告徐严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松、李群:本院受理原告方劲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22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贤文诉被告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士明:本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士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玉虎:本院受理原告杜军诉被告宋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凯、丁新玉:本院受理原告谢春生诉被告胡凯、丁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先胜诉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被告王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森、陈自香、李祥、余征瑶、唐华乔、王道刚、史德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340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本息15359471.21元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0月2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利息共计1979478.15元;2、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代偿款余额5859471.21元;3、以代偿本息余额5859471.2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利息总计3046925.02元;4、依法判决被告方文森、陈自香、李祥、余征瑶、唐华乔、王道刚、史德勇对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刘道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5万元借款,按月息2%计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时止,暂定60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涛、李曼丽、闫欢欢、水婷、丁胜、陶余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82、1085、1086、10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郝露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3790.37元及利息5804.43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郝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郝露露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郝露露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52号公园道壹号1幢1010室(合蜀8140125072)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华德、张琴: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萍、江传文与被告沈华德、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6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坤:本院受理原告简绍云与被告陈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5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友:本院受理原告刘和忠与被告王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40000元,并返还材料押金6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新保、蔡桂英、蔡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曹新保、蔡桂英、蔡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曹新保名下位于合肥市侨康苑2#3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东032133)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3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叁拾捌万贰仟陆佰陆拾伍元【1382665元(单价12685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6]3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0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101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微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56414.83元(截止2016年12月15日,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3630.91元,费用32783.92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路兵、何加林:本院受理原告裴斐、樊松琳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用途;2、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共计2000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光吉虎、董振球: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借款利率加收50%(计月利率1.95%)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2光吉虎、被告3董振球对被告1安庆市光大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8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赵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健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8000元,以后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10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56元,由被告赵宜涛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俊:本院受理原告刘圣英诉被告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顾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圣英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顾俊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刘燕、合肥蓝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马艳霞、吴宗魁、孙赵艳:本院受理原告张迎春诉被告凌春、张伟,第三人刘燕、合肥蓝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刘臣浩、马艳霞、吴宗魁、孙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825万元借款本金及其487800元利息(详见清单);2、依法判令被告三对2014年3月25日的15万元借款及其99000元利息(详见清单)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梦凯: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涛诉被告沈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635元(以借款总额20000元,按年息6%,自2012年3月23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山林: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吴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才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许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王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浅: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陈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贺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尚君: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刘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志鹏、江阴市协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琛诉谭德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志鹏、因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江阴市协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谭德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胡志鹏、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阴市协友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62672.63元、财产损失990元、交通费879.8元、残疾赔偿金53872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46569元、护理费13706元、鉴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9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各项总计203264.43元;二、判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晶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借款本金267392.5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807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张晶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窦小桥新村8幢306室(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18639号)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00元,由被告张晶晶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高松洁、汪元华与你方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77、0778、077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2016)合仲字第0777号9时、(2016)合仲字第0778号10时、(2016)合仲字第0779号11时分别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开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肖平生;联系电话:13301796281。
广德开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