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货款2862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7177元(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按年利6%计)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共计303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坦: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坦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张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48104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张坦负担3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保: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桂莲诉被告王金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多玉:本院受原告张晓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多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红借款467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克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聂敬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於笑凡:本院受理莫显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14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莉:原告张国燕诉被告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安琴、李安斌:本院受理原告季维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2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共计640000元;2、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按照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启明:本院受理原告杜学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民、顾从容:本院受理原告吴建生、吴君、吴建卫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5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丧扶费18007.7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幼师补助费61266.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仁萍、郑志琼、陶汝明、殷宗虎、贺家水、罗友桂、戴厚菊:本院受理原告龚健萍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汽配城信息中心大厦23栋商品房所有权归属原告所有。(该房产价值约5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华能: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祥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华能、第三人夏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许华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祥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许华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华磊:原告陈志刚诉你及被告张超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来:本院受理的合肥熹益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运生:本院受理张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龙来登宾馆: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艺与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龙来登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文艺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龙来登宾馆连带支付原告吴文艺货款260000元,利息暂计11310元(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27130元,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珍、黄建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蔡珍、黄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敬新、徐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赵敬新、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号、(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随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魏学兵、方佳佳、刘智、孟靖、周婉慧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五案,因你单位搬移办公场所,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1003、1004、1005、1006、1007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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