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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07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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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尔明:本院受理原告孙东停诉被告聂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凡凡、合肥永达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化雨诉被告胡凡凡、合肥永达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华富、甘香林:本院受理原告朱燕凤诉被告吴华富、甘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朗德电子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吴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2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郑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淑琼: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松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善祥诉被告李松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祖志奎、万艳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祖志奎、万艳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扬明、孙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葛扬明、孙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良住:本院受理原告盛泽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良住:本院受理原告彭本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玉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华铝塑型材经营部诉被告彭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强晓刚:本院受理原告肖刚诉被告强晓刚、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690号民事上诉状。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庞夕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奇铁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夕林、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61号民事上诉状。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琪、杨发廷: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莉、吴邦柱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长金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潘明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先宏、孔月红:本院受理原告董小虎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9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华磊:本院受理原告董良顶诉被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金菊、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容婉仪、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达琦、李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发、卢艳: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韩、刘玲:本院受理原告卫世勇诉被告卫韩、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季寅飞:本院受理原告陆斌诉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季寅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彭新生: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8229原告合肥瑶海区角王画廊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彭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银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左申海诉被告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强、方剑: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胜诉被告尹强、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单明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8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4969号原告戴军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41号原告张武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18号原告郑晓莲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19号原告张有符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40号原告高巍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8号原告邹磊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魏蔚诉被告你与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魏蔚诉被告你与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庆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庆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义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义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吴乔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9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海生: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思宝、安徽中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雪亮诉被告高思宝、安徽中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道甫、阚玉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肥东华谊保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道甫、阚玉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重文:本院受理原告梅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1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华清、张燕: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被告刘华清、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3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钱荣生、张苏萍、合肥祥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本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的张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费广慧及原申请执行人张丽共同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费广慧。现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合高新执字第006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4)合高新执字第006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如对此裁定有异议,请你们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昊、李智遥、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曹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方利、王松、王惠、郑亚田、上海单周洗涤有限公司、上海巾洁洗涤有限公司、安徽福瑞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良满、魏良开、魏良好、聂士敏、郭端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子彪、覃大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乔学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乔学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士育: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意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严意香借款本金481871元,承担违约金(以借款本金940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2345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10504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4821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严意香律师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严意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6元(未实缴),原告严意香负担806元,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原告贺刚与被告张传威、王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贺刚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王玉保:本院受理原告胡名川与被告孙冬霞、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名川借款本金伍万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玉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玉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冬霞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江涛与被告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涛8000元;二、驳回原告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逾期租金302956.42元、未到期租金30240元、逾期利息38041.15元,合计人民币371237.5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恩涛、姜群:本院受理原告曹荣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水泥材料款共计人民币26256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祖民:本院受理原告汪永祥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安徽医科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方泽:本院受理原告项兴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友保、向秀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博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庆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安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057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茂文、徐翠芳:本院受理原告梁立保诉你们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3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顾香元、单仪萍、靖江市国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元俊、华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2475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截止到判决生效之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晚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文超;联系电话:13865339678。
安徽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