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彩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意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文意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为1995元,由王文意负担718元,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从军、杜玲玲、张鹤楼、邵光珍、胡泽勇、王云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金从军、杜玲玲、张鹤楼、邵光珍、胡泽勇、王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010号、1108号、20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利、王伟丽、齐振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利、王伟丽、齐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10号、1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涛、毛平、张勇、曹谢慧、朱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涛、毛平、张勇、曹谢慧、朱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有付、韩庆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有付、韩庆华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能、董慧玲、姚玉兰、王尚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志能、董慧玲、姚玉兰、王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24号、20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陈远芳、王建峰、王永芳、朱国新、吴家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陈远芳、王建峰、王永芳、朱国新、吴家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万前: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延明与被告王万前、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合肥修乐快递咨询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万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延明各项损失合计8036.69元;二、驳回原告陈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陈延明负担105元,由被告王万前负担1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万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静、尹兵: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陶文龙、郑欣:本院受理原告聂兵诉被告陶文龙、郑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文化艺术促进中心诉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所签的《合同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管理费人民币80000元,承担损失费635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桂丽霞、王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622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宛俊诉被告孙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浩、郭瑞:原告封安国诉被告郭光明、郭浩、郭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封安国、被告郭光明对判决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人封安国请求改判郭光明、郭浩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2444元。上诉人郭光明请求改判驳回封安国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157号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吴勇: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防震货款6225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汤防震公告费700元;二、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防震货款255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货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汤防震公告费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邦潮:本院受理原告陈一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赵邦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一文货款11760元,并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陈一文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少先:本院受理原告谢道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道东货款26545元,并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并支付原告谢道东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宏桃: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丁宏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防震货款16000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汤防震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道能: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程道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防震货款7710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汤防震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庆虎借款本金25000元,并自2016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李庆虎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侯承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侯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军借款14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松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蔡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红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200元(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王德红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子清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65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纺织机械器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苏州檬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579350元,利息428633.75元,合计2007983.75(利息暂计算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顺延至款清止);2.被告蒋业、顾立新对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伟:关于沈雪冰、王玲与你房屋租赁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雪冰、王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勇章、曹少侠、董世林、李传菊、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潘海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被告陈勇章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告安徽省三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005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2016)皖0103民初737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霞、肥西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刘西庆、杨世芹:关于刘萍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计洁宇、邓雪红、合肥东方银河电脑有限公司、唐暐、魏莉莉:本院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24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邱永祖、陈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培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原告王培对邱永祖、陈丽明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湖滨花园6幢2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47137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46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24元,由被告邱永祖、陈丽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维明、杜雪枝: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峰与被告顾维明、杜雪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胡晓峰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71000元及利息33875元(该利息暂计算自2014年12月7日至起诉之日,此后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本院立案执行胡正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庐执字第0112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邦应、许正发、张守明、崔中云、肥西县三友苗木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韦邦应、许正发、张守明、崔中云、肥西县三友苗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精嘉阀门濉溪路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立即支付货款518336.00元及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16年12月1日产生资金占用费124653.00元,合计642389.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美俊;陈志超;陈蓉;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国付与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文良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黄国付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美俊、被告陈志超与被告陈蓉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3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65.6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从2013年1月计算至2016年8月,其后至款清);2、被告文良炎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美俊;陈志超;陈蓉;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民与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杨永善、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小民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美俊、被告陈志超与被告陈蓉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38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851.4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从2013年1月计算至2016年8月,其后至款清);;2、被告杨永善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乐涛、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06699-3):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与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莹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责任判决;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勇、郑诗卫、李岳云、蔡祥梅、王增宏、王萍、王春华、代忠山、刘红、阮永峰、代世芳、阮怀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269、7271、7278、7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宝青、徐良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绵东、安徽友谊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宝青、徐良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海东、程英勇:本院受理原告祝雪芹诉被告汪海东、程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超、何金松:本院受理原告赵中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6号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昌胜:本院受理原告陶庆奇与被告林文兵、赵昌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林文兵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严会芬:本院受理原告陶良辉与被告金吕标、严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63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田孝君与被告冯刚、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等3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2 月28 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4,791.78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宣城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凌琳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lingl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3月8日
被执行人张志能(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80920253X)、董慧玲(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905182540)、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92701-8,法定代表人:张志能)、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96290-7,法定代表人:吴晓宇)、吴晓宇(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7905136915):本院立案执行的蒋松珍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志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A-2209、A-2207、A-2208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03645)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0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9830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张志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A-2209、A-2207、A-2208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03645)。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学超:本院受理范祥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杨秀荣、石立柱、马金平:本院受理杨志强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侯晓华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晓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74000元及利息37760元(利息按每月2分暂算至2017年1月31日,其后另算直至款清息止,已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0元),合计611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洪、褚世兰、胡琪:关于徐而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徐而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良德与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第九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6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绪生诉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旭生投标保证金40000元。驳回原告胡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芜湖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金向三、刘静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仕胜与被告金问梅、金向三、刘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仕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金问梅、金向三、刘静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被告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同给付198144.3元货款,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至付清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暂计1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2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同柱与被告蔡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同柱货款113300元及利息264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13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9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伟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1487000元、逾期利息921940元(自2013年9月14日起计至2016年4月14日,按月息2%计),后期按照月息2%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民辖终42号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肥东富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1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中源、王丽香、孙广军、姚刚、陶刘红、伍正财、王学峰、阮韩张、余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70、6971、6972、6973、6974、6976、6977、6978、697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家燕、刘红兵、胡为为、陈冲冲、陈小静、陆华兵、邱成香、樊宗立、朱长梅、孟超、王喃喃、吴伟、苏琴、陈盛华、姚美兰、余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8、90、235、239、365、366、397、438、4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发文稿、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云诉邵世红、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肖莹莹:本院受理范祥胜诉肖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丁修银: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000元,共计1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丁修银: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返还借款1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4000元,共计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保林:本院受理原告阚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居杰:本委受理的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居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1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公 告
合肥众全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 郭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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