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滔:本院受理原告高宗香诉被告刘正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正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宗香担保代偿款49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冬平、汪勋红: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汪勋红、童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军、孟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军、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00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854元;二、被告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孟兵对被告孟军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桂、朱松华:本院受理原告周书年诉被告张家桂、朱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家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书年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陈勇、王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如辉、陈勇、王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如辉、陈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杭路口半岛1号53幢104(负)、104、204、3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290008726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建英估142[2017]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309.58万元(1-3层单价9089元/平方米;-1层单价272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建英估142[2017]0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524-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252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伟、安徽振美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新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峰:本院受理原告孙超与被告黄伟、安徽振美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新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明、康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露诉被告唐明、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国平、合肥帧飞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其诉被告郑国平、合肥帧飞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本旺:本院受理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01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世清:本院受理刁筠译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秀英:本院受理原告申得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坤、王平:本院已受理原告田善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善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孙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6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本力:本院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与方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81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自2016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木林、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武、夏有荣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7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吴木林、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024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工程款之日止。2、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人民币700242元直接给付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云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千仞岗服饰有限公司、宋鹏诉被告顾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江苏千仞岗服饰有限公司、宋鹏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希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国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康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士均、胡桃芝:本院受理原告缪桂东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林:本院受理原告李要兵与你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有桃: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9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黎明、郭道伦、朱家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程黎明、郭道伦、朱家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93号、02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斌:本院受理原告龚英平诉你与桂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1日起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78900元,本息合计348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桂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双景佳苑14幢2110室(合产字第8110168179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3778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918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在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大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大别山路巴黎春天IV5-1003(产权证号:合产110171313)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19163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瑶执字第3166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褚有文、孙邦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维平、丁林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随学矿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随学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随学矿保证金13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栋栋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栋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梁栋栋保证金14418元及利息损失(以144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奎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万奎保证金12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婵玉、冀维成、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管孝凤、俞德珍、唐正安、杨秀玲、赵瑜、洪成辉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30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西林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732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巍:本院受理原告余健生与被告乔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健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1400元(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月30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后续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随宝、李玲、许娜、高凯、胡晓亮、黄晋梅、王金洲、朱卿、朱慧莹、毛鸣春、黄光扬、张萍、解光荣、陈祥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5293、5294、5295、5296、5298、5299、5300、530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本院受理原告袁恒进与被告孟凡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恒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款人民币本金144000元,利息52944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16日),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673440元;(2016年12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44000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洋:原告李春雨与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雨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00元,由原告李春雨负担100元,被告王洋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光红:原告解正文与被告沈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沈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解正文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沈光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正全、孙勇勤、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谢小刚、吴宗君、宋长梅、武正松、刘广苗、贺文柱、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夏茂彬、周康莉: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3782、3785、3789、3790、3823、382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黄萍、合肥亘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军、黄萍、合肥亘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爱娟、鄢池川、鲁圣茂、田霖、李菁、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爱娟、鄢池川、鲁圣茂、田霖、李菁、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真真、孟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守均与被告于真真、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安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洁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赤壁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74981797K(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吴有成;联系电话:13856350108。
广德县赤壁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2017年3月9日
遗失声明
陈敏遗失身份证34010419541014102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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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