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韩立平、张友吉、潘良红: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12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金阳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2369000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10660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飞虎:本院受理郑山菊诉你离婚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丰县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天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天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强诉被告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云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仁照: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桃诉被告朱仁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比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书化: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俞书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澳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合肥迪美商贸有限公司、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阳诉被告刘晓东、合肥迪美商贸有限公司、王海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闰:本院受理原告马玲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翔龙酒业销售中心、王泽美、方芳、查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2149161.68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81876元(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代偿之日暂分段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后期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2149161.68元为基数,按此标准自2014年10月28日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231037.68元;2、判令被告舒城县翔龙酒业销售中心、王泽美、方芳、查丽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荣: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良策:原告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萍:本院受理原告秦莉诉你及杨军、杨秀春、任晓燕、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杨军、李萍偿还秦莉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杨秀春、任晓燕、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湰:本院受理原告丁彩霞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洪声、王传菊:本院受理原告郑力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国凤木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海峰家具厂、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陈惟海、曹美霞、江龙毅、任莉萍、汪兴国、汪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国凤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259978.1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给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海峰家具厂、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陈惟海、曹美霞、江龙毅、任莉萍、汪兴国、汪小霞对上述被告安庆市国凤木业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海峰家具厂、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陈惟海、曹美霞、江龙毅、任莉萍、汪兴国、汪小霞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国凤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缴纳),保全费2520元,共计7720元。由被告安庆市国凤木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海峰家具厂、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陈惟海、曹美霞、江龙毅、任莉萍、汪兴国、汪小霞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康明纳包装有限公司、安庆市汪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刘又三、邓江玲、龙其成、夏彬、龙燕、汪兴国、汪彩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241770.72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给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设备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41770.7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康明纳包装有限公司、安庆市汪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刘又三、邓江玲、龙其成、夏彬、龙燕、汪兴国、汪彩娟对上述被告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康明纳包装有限公司、安庆市汪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刘又三、邓江玲、龙其成、夏彬、龙燕、汪兴国、汪彩娟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原告已缴纳),保全费2520元,共计7450元。由被告安庆圣居堂家具有限公司、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康明纳包装有限公司、安庆市汪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建国、陈月凤、刘又三、邓江玲、龙其成、夏彬、龙燕、汪兴国、汪彩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疏文奇: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斌与被告唐礼伟、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福友、黄明霞、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疏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盛斌剩下的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5月13日前的利息为10万元;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盛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程节洪、郑结琴、詹传明、汪井菊、范德兵、叶兰珍、王宏、卢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39002.80元(按照合同约定:编号为1410162《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年利率为8.4%,暂计至2016年3月3日),此后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本息清偿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如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詹传明、汪井菊、范德兵、叶兰珍、王宏、卢敏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节洪、郑结琴对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程节洪、郑结琴、詹传明、汪井菊、范德兵、叶兰珍、王宏、卢敏承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友香、束从英:本院受理原告任远兵诉被告张友香、束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胜:本院受理原告郑稳与被告赵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赵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稳欠款1794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98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罗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0449.8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玉涛:本院受理原告付晓宇与被告孙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晓宇借款本金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孙玉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昌泰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李志明、赵国庆、赵露、项宏志、周勇、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9、0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昆: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若彪与被告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彪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月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彪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若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张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志祥:本院受理的马保瑞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马保瑞要求你支付医药费2838.4元、误工费2144.8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500元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世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明林、沈世永、余章胜、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协议》,并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本金1530639.55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至实际足额还款完毕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7日为243881.81元(从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1月7日,按年利率24%计算);3.判决原告对二被告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西路凤阳路北元一时代花园7#801及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轩辕路以北、烟墩路以东福禄园149幢102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志祥:本院受理的孙大满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马保瑞要求你支付医药费5579.6元、误工费1027.8元、护理费10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70元、交通费377.8元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争和、王龙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终止(2016)皖0803执字第0039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确认原告与被告段争和、王龙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3、判令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杜学军、刘薇薇、张向文、操亚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银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盛龙文、邵六云、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盛龙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2563.17元,利息20420.14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盛龙文、邵六云以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请求的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众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悦生、吴健:本院受理原告夏秀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1000元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本院受理原告梁万标诉被告徐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庆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万标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徐庆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庆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车辆维修费62178元、评估费3200元和为其垫付的附属设施损失费21830元,合计人民币87208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二、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对川SCY068小型轿车享有留置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晋化、段丽平、何廷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段丽平、程晋化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582224.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何廷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11130元,由被告程晋化、段丽平、何廷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家正、唐基珍、秦发云、黄宏亮、蔡仕勤、王玉芝、姚家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以顺、李云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正锁、丁玉琴、廖自柱、周文娟、李世明、王宏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旭、董爱英、陆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先学、何梅、万和应、王先芳、王先祥、宋志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自柱、周文娟、周正锁、丁玉琴、李世明、王宏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茂新、李兰英、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14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张茂新、李兰英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70556.47元,截至起诉日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8134.65元,共计欠付138701.12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垫付款总额7055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辉对张茂新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对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初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万池:原告黄见梅诉你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一、张万池赔偿黄见梅损失1551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黄见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黄见梅负担40元,张万池负担22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万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三、江红:原告孙乐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一、吴三、江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乐芬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至2014年6月17日的利息为31500元,自2014年6月18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80000元付清为止);二、驳回孙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0元,由吴三、江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树龙、缪香清、何乃维:原告李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一、谢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叶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二、谢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叶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三、何乃维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谢树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诉讼保全费2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30元,由谢树龙、李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连峰、黄金芳、李冰洁、王杨、王邦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连峰、黄金芳、李冰洁、王杨、王邦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98号、808号、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良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董良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红林、王业珍、王容、沙启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红林、王业珍、王容、沙启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26号、001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厚洋:本院受理汪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马书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青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被告陈青洪、被告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借款本金87291.32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多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迎宾与被告仇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新、韩永庭、蒋月霞、王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瑞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399号望湖城桂香居福桂苑12幢1204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25947)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计50万元;2、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李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红诉被告安徽银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志明、聂骞及第三人丁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银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朱晓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朱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200元,由被告安徽银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董纪住:本院受理毕志元与董纪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董纪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毕志元支付货款77640元。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秀琴、陈月牛: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胡秀琴、陈月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胡秀琴、陈月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借款本金427830.39元并支付利息及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截止2016年7月26日,利息及罚息等为17801.01元;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胡秀琴、陈月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4000元;三、如被告胡秀琴、陈月牛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有权就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世纪名流苑6幢2单元204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0112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984元,由被告胡秀琴、陈月牛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军、陆云:本院受理钱春梅与陆军、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钱春梅偿还借款17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陆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云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军追偿。案件受理费37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陆军、陆云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永利、方翠珍、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利、方翠珍、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永利、方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9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6月21日,按本金400000元计算;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99999元计算;利率均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永利、方翠珍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永利、方翠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被告李永利、方翠珍、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石德平、周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程定兵诉被告石德平、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石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定兵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程定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石德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范毅: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荣诉被告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范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守荣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范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金牛货款321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金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红万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红万年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安店、安庆市汇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玲、王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兵诉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李安发、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向兵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91000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安庆市汇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玲、王华对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汇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玲、王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向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华磊农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汇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玲、王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上海俊网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滁州市金久久商业上海俊网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滁州市金久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并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委《滁仲裁字[2016]第4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西楼216室),逾期即视为送达。滁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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