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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0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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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丰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7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公 告
合肥捷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滁州市金久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并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委《滁仲裁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西楼216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公 告
合肥丽馨保洁有限公司:本局受理葛子玲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7]00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葛子玲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合肥新起点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吴金发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调查庐阳举[2017]001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公 告
合肥来兴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迎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与你单位多次联系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98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本裁决书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