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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6 09: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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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存军、黄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华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存军、黄翠兰:本院受理原告陈华成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文荣: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霞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文华:本院受理徐洪成诉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0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广甫: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寿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等合计人民币141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广甫: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奇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等合计人民币318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发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家春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8667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学强:本院受理原告石献献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祥明:本院受理原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89153.93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世峰:本院受理原告赵昌建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卢乘:本院受理原告吕庆宇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长风、杨继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慧靓:本院受理原告朱光海诉被告童长风、杨继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慧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长风、杨继菊、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光海诉被告童长风、杨继菊、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谭建国、张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诉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谭建国、张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50000元,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复利)1620537.12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款清息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房地产权证广德字第00056044号,房地产他证:桃州镇字第007883号;土地证:广开国用(2007)第0078号)在其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行受偿权;三、判令被告谭建国、张国琴对上述全部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50元(利息从2016年1月8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赵学猛:本院受理原告赵保娟诉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赵学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赵学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保娟借款本金432万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12万元)、(利息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3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保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720元,原告赵保娟负担2149元,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赵学猛负担51571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宗有、田文侠、牛孝忠:本院受理原告袁孝法诉被告姜宗有、梅侠及第三人田文侠、牛孝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袁孝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梅侠提供的追加第三人申请及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本院受理原告李曰勇诉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2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合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400051)22168655,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24日,付款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双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国志:本院受理原告谢国庆、王俊芝诉被告许存林、刘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许存林、刘国志连带承担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及自2014年4月4日至2016年11月9日的利息292800元及直至还清借款本金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嵇有亮诉被告徐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范恒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56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业伍、汪立霞、付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990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业伍和被告汪立霞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16898元及违约金184760.7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内起按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01658.7元;2、判令被告付文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昌保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衡: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50617.4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4544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3元,由被告朱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东南药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1040005223207483,票面金额人民币13899.6元,出票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皖0811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锐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号码:1040005223207569,票面金额人民币69338元,出票人:安庆帝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江苏锐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繁昌县传正铸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00005123813333,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繁昌县传正铸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3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皖0811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苏军: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海莲与被告苏军离婚;二、婚生女汪寒雨随原告汪海莲生活并由其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海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揭锦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FJD-XPRD201408-1801的新产品鉴定服务合同;2、合肥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5000元;3、揭锦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尚利利: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95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书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恒翠诉周书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孟兰: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陆孟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正全借款本金126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26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6年9月2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周正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陆孟兰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礼兵:本院受理原告宣以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白礼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宣以勇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3年6月1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白礼兵已付利息6200元应予以冲抵);2、驳回原告宣以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0元,由被告白礼兵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迅兰、王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全诉你们及魏泽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2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连带责任还给原告30万元本金(违约利息另外诉讼);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祥波:本院受理原告朱祥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朱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祥群借款本金80224元及利息(以80224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5年2月1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朱祥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朱祥波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照文、肥西温馨老年公寓、汪传云、孟庆芳、周云、肥西永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戴红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皖0102民初4839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松、袁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马驰诉你们与周科健、王晓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驰在上诉期内依法缴纳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马驰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侃:原告孔令芹诉你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清偿涉案房产的抵押债务,逾期未清偿的,可由原告孔令芹在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代为清偿,原告代为清偿的款项可直接冲抵原告尚欠的购房余款;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债权实现后,应在五日内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三、被告王侃应于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孔令芹办理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24号未来家园10栋1801室房产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孔令芹名下,办理过户的各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原告孔令芹承担;四、被告王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孔令芹违约金(违约金以付款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8日计算至房屋过户之日);五、驳回原告孔令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0元,财产保全费2690元,由被告王侃负担7000元,原告孔令芹负担3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费维来、梁发雨、章燕、李娜、梁云:本院受理原告刘育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87.445万元,利息65.808万元,合计553.253万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3%从2014年6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6日,后期利息仍按此标准随本清);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几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及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萍、庞良毕:本院受理原告尹玉娥与被告杨玉萍、庞良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杨玉萍、庞良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尹玉娥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青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景奎与被告郑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景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316.67元及违约金18374.8元(扣除已还的一期借款,以27316.6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2日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以上合计45691.5元;2、被告自2016年10月11日起以273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家峰、唐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二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家峰、唐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家峰、唐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二强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代运费合计4853609.62元, 以及至2015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91703.68元,此后以4853609.62元本金为基数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家峰、唐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二强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万元;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二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志明、谢媛媛: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被告叶志明、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维请求判令:1.叶志明、谢媛媛偿还王维借款430000元及利息 163400元(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款清息止);2.叶志明、谢媛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孝海:原告杜可发诉被告李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可发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壹万叁仟元整(¥13000),逾期利息支付至本清息止(计算至起诉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5364.6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美华: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方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海峰: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华德、张琴: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沈华德、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龙: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任梅、钱超然、钱可欣、陈智、合肥畅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广保、张国华、尚波、方晓安、徐梅、程宏波、孙莉、程伟: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羞花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明东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关少冬、钱明明、关山、王雅娟: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勇:原告王强诉你与赵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朝志:原告姜雨丰诉你、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朝志、郑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姜雨丰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雨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黄朝志、郑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原告陈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守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基平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何后峰、徐海生对本判决书第一项中周守刚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道棋:本院受理原告郑礼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飞、娄云云、刘书平、合肥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宏旭钢模租赁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赁物管扣115860只(若被告不能返还或者损坏租赁物,则应按照每只扣件4.28元赔偿);3、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512129.08元(自2013年1月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租金按照每只扣件日租金0.004元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扣件之日止);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110425.62元(自2013年1月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越有华:本院受理的刘克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越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克军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越有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侯昌明、王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照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展新诉你及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圣丰:本院受理原告张娟诉被告甄圣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生女甄忻玲由原告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聂兵、陈可元诉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逾期借款利息20160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暂至2017年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桂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3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云飞、葛子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幼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1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所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十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高松、宣圣马: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时止,月利率为2分);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长清、徐芳芳:本院受理原告肖国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6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判令两被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肖国圣承担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30000元);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7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前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王前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80000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云龙:原告鲁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龚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鲁建返还租金64200元,赔偿原告鲁建广告牌费用6500元;二、驳回原告鲁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800元,由被告龚云龙负担2400元,原告鲁建负担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典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焕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文虎: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常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刘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陈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借款本金186064.90元和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戴辉丽诉被告蒋伟、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文全:本院立案执行的徐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樊文全位于包河区曙南苑新村41幢602号(产权证号:包052426)房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01.8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0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3343-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陆娟,性别:女,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05046569,联系电话:13003080687,住址: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东陆村委会前陆7号,经营地址:瑶海区临泉路合家福超市对面秋实园小区门面房,陆娟《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301534210341222198205046569。被处罚人:陆娟,性别:女,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05046569,联系电话:13003080687,住址: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东陆村委会前陆7号,经营地址:瑶海区临泉路合家福超市对面秋实园小区门面房,陆娟《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201534210341222198205046569。
接群众投诉举报后,瑶海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执行人员于2016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20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临泉路秋实园小区门面房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20日现场笔录(1页);
2、2016年12月20日陆娟询问笔录(2页);
3、2016年12月20日对患者王胜霓询问笔录(2页);
4、2016年12月20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
5、2016年12月20日取缔公告复印件(1页);
6、2016年12月20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页);
7、2016年12月20日陆娟医师资格信息复印件(1页);
8、2016年12月20日照片证据黏贴页(7页);
9、2016年12月2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页)。
你(单位)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20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临泉路秋实园小区门面房开设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5元整、没收药品器械1箱;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同时责令你(单位)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注销公告
广德华程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1170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雪琪;联系电话:18792213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