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良马、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立山、李仕菊:本院受理原告高源萍诉你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立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源萍103765.33元;二、被告李仕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775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60元,由被告冯立山负担3200元,原告高源萍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7208元(前述为截止至2016年7月29日的金额,具体金额计算至受理法院裁判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1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709005.5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4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10840元,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群:本院受理原告周昌英诉高良、曹玉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镇、合肥市龚氏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请你方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到本院民二庭343办公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向你方送达。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钰: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忠杰:上诉人李仕为就(2016)皖0111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军诉被告侯宏磊、第三人丁婷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爱飞诉被告徐莉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珍、孔继东、陈夕龙:本院受理原告刘全桂诉被告孔维珍、孔继东、陈夕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强:本院受理原告邵九开、许克菊诉被告范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承: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赵蓉花: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昌圣、薄翠红:原告韩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佩传:本院受理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佩传签订的《机械设备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二、被告段佩传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一台挖掘机(车架号HW240800762,发动机B5.9-C-26468812);三、被告段佩传自2013年10月1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费10196.25元(509812.5元×2%)至挖掘机实际返还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青诉被告安徽光明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兴皖人才服务中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陈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海兵诉请:一、确认案涉《借款抵押合同》无效;二、确认案涉房屋(产权证号:庐039390)上设立的抵押权不成立;三、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4391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伦斌:本院受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陈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杨应奎诉请:一、判令被告陈伦斌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88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285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计算,自2014年7月24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天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748412元,支付违约金38159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每日按欠款数额的3‰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直至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三、判令被告岳石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事达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事达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1533495元,支付违约金36803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每日按欠款数额的3‰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直至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三、判令被告岳石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