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濉溪县青年王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其强制医疗。3月13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某现年30岁,本科学历,原在合肥某公司就职。早在2012年12月,王某就因精神问题到淮北市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王某一直接受精神治疗。 2016年初,王某认为病情已达到控制,于是自行停止用药。同年5月,王某搬到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某区居住,与同事徐某、郑某同住一室。同年6月6日凌晨1时许,王起床上厕所时因声响较大,与徐发生争执。随后王某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向徐的身上一阵乱砍,徐被当场砍死。
警方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将王某控制。此时王某精神恍惚,回答警方讯问时说感觉自己被人利用了。民警遂将其带回作进一步调查。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王回答讯问时言语凌乱,情绪不稳,其思维离奇古怪,荒谬离奇,同时其有精神病史,于是警方对他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经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时,王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其父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对儿子进一步治疗,不再给社会带来危害。
(李平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