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讯 泗县丁湖镇唐某民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因烟花存在缺陷,点燃时瞬间爆炸致伤,经全国多家医院诊断治疗,花去医药费数十万元。
唐某民向泗县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要求烟花生产商赔偿损失。该院针对这一特殊的案件,精心组织,安排审判人员采取调判结合,快审快执,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唐某民获得赔偿。
2015年8月21日晚8时唐某民在燃放由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过程中,在点燃的瞬间即发生爆炸,致使唐某民左眼、头颈部大面积灼伤,左眼眶壁骨折,唇黏膜裂伤等多处伤情,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花去医药费35424.04元,现遗留左眼球萎缩,无光感。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泗县法院判决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民各项损失140666.44元;该案判决后,生产厂家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生产厂家按照判决内容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唐某民。
唐某民出院后,其左眼视物不清,逐渐变白,变小,内陷。 2016年8月24日进行左眼内容物剜除+义眼台植入术,住院治疗8天,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其伤情再次鉴定为七级伤残。
唐某民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的治疗费用。该院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组织维权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围绕该案争议的焦点产品质量和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生产厂家同意赔偿唐某民各项损失120000元。目前,赔偿款已经到位,此次维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胡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