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经查,2010年9月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在担任颍上县垂岗乡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伙同被告人罗某以及李某(已死亡)在协助垂岗乡人民政府从事一事一议、危房改造、村室建设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专项资金。
2010年9月,上级分给颍上县垂岗乡某村一事一议项目自筹款指标6.3万元,后该村仅从群众处收取自筹款4.9万元。为套取国家奖补款,唐某、罗某、李某3人计议将差额的1.4万元由3人筹集,后3人套取国家奖补款2.8万元予以私分并以虚列支出的方式予以冲账;2011年7月,唐某、罗某伙同李某采取同样的方法套取国家奖补款3万元后均分;2012年4月,3人又套取国家奖补资金后,经李某同意,唐某侵占了其中的2万余元;2013年6月,唐某、李某计议,由唐某垫付上报套取国家奖补资金6万元,唐某、李某将其中的2万余元予以私分;2014年上半年,唐某伙同李某在协助颍上县垂岗乡人民政府对由上级审定的该村部分村民的危房进行改造和对该村的村室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领取的公款11万元中的2.5万余元非法占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罗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自筹款、套取国家财政奖补资金予以私分、然后做假账冲平等手段非法侵吞公款,其中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罗某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5.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