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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采购纠纷 三省法院五次审理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24 14:44:14

当事人仍不服判决 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网讯 江苏、山东两家公司因订购的机械设备是否合格引发纠纷,后各自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方;一案两审后,因管辖权问题,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我省法院审理。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当事人仍不服判决并提请检察监督。 3月16日,记者获悉,针对再审结果,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出抗诉。

今年64岁的徐金森是一名职业经理人,2003年展华电子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华公司)在江苏省常熟市成立,徐金森受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2月、11月,展华公司与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合同,约定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为展华公司设计、制造铣面机、T型带轧机等机械设备,双方还口头约定订购一套水平连铸生产线设备。上述合同酬金总额超千万,合同签订后展华公司共支付价款309万余元。 2007年,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向展华公司交付设备,然而设备一直未能调试合格,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分别向江苏、山东两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两地法院一审作出不同判决结果后,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因管辖权问题,两地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两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为避免两地法院裁判冲突,指定我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案件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指令再审后,仍难以接受判决结果的徐金森申请了检察监督。 2016年7月,经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到了省检察院民行处。

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归纳的争议焦点包括:双方口头合同所涉的铜带水平连铸生产线设备有无质量问题;展华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是否应予以支持等。在质量问题方面,再审判决认定水平连铸生产线只存在小瑕疵,并不影响生产。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为:“水平连铸生产线存在与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不符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影响水平连铸生产线的正常生产。 ”结合更多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张克德认为这些问题不是后期生产使用所造成,而是一开始就存在。因此,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关于2008年4月调试基本合格,一年后鉴定发现的问题是展华公司后期生产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水平连铸生产线一年多生产不出合格产品,而再审判决却认为非严重质量问题,明显不合逻辑。

在展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方面,再审判决在认定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T型带轧机设备不合格,视为延迟履行交付合格设备义务的情况下,以展华公司未进行催告为由,对展华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并返还设备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承办检察官认为,展华公司实际上已对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多次催告,只是在多次维修、更换零部件、调整调试方案仍不能将涉案设备调试合格,展华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再审判决中以展华公司未进行催告为由,对展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

今年2月8日,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听闻这一消息后,徐金森给省检察院写了一封感谢信。 3月6日,徐金森又将一面印有“秉公监督青天有鉴,依法维护司法公信”的锦旗,送到了省检察院。并希望案件能够尽早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毕竟已经持续了八九年。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