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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24 1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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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下列被执行人(抵押人)的房地产,因案涉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下列资产公开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变卖标的物为:
房地产依现状整体,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9号金通汽贸大厦人房车库、物业用房101、102、商201、301、4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6967、8110066964、8110066963、8110066965号,建筑面积分别:1259.43m2、1070.78m2、710.39m2、1070.78m2、1070.78m2、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27706号]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变卖方案
变卖标的物:
1、整体变卖、变卖底价3298.54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330万元。
2、竞买参与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赁证;
(2)、自然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赁证。
3、竞买参与人应向以下账户支付保证金: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4、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日内支付。
5、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
6、变卖标的物现场张贴变卖公告。
7、上述变卖房产存在租赁。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联系号码:0551-65352281 18955180369
报名电话:0551-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下列被执行人(抵押人)的房地产,因案涉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下列资产公开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变卖标的物为:
房地产依现状整体,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9号金通汽贸大厦商801、2001、21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6960、8110066952、811006695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27704号,建筑面积分别都是1030.72m2]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变卖方案
变卖标的物:
1、整体变卖、变卖底价2232.06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225万元。
2、如整体拍卖不成,拆分拍卖:
(1)、商8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6960号]变卖底价725.43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75万元;
(2)、商20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6952号]变卖底价749.81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75万元;
(3)、商21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6953号]变卖底价732.44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75万元;
3、竞买参与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赁证;
(2)、自然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赁证。
4、竞买参与人应向以下账户支付保证金: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5、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日内支付。
6、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
7、变卖标的物现场张贴变卖公告。
8、上述变卖房产存在租赁。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联系号码:0551-65352281 18955180369
报名电话:0551-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下列被执行人(抵押人)的房地产,因案涉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下列资产公开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变卖标的物为:
房地产依现状整体,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9号金通汽贸大厦商501、601、7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6962、8110066966、8110066961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27707号、建筑面积分别都是1030.72m2]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变卖方案
变卖标的物:
1、整体变卖、变卖底价2147.07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215万元。
2、竞买参与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赁证;
(2)、自然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赁证。
3、竞买参与人应向以下账户支付保证金: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4、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日内支付。
5、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
6、变卖标的物现场张贴变卖公告。
7、上述变卖房产存在租赁。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联系号码:0551-65352281 18955180369
报名电话:0551-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文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王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何金兰与被执行人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金兰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武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康居时代家园二期1幢1层-107号商铺(产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46148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佰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327.4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执23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习飞: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你所有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临湖雅苑小区14幢301号房产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永凯:本院在执行鲍广成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18万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区林语人家11幢408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0090)房产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执字第0083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15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抽取拍卖机构对你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金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夏旻: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金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夏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之奇:本院受理原告赵奇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奇进货款142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袁之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猛、米国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猛立即偿还原告40000元,支付利息暂计1000元(以4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差旅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45000元;2、判令被告米国泰对以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姬广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姬广杰立即偿还原告51000元,支付利息暂计1000元(以51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差旅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5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76800788GS2014005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19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贤举:本院受理原告林开友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共计50.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祥:本院受理原告何好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许祥立即归还原告何好俊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许祥立即支付原告何好俊利息3250元(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率6%,从2015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许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李雅斯、包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李雅斯、包睿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军、杨淑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D21幢1层103下、103、103中、103上(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5253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仟叁佰零叁万零贰佰元(1303.02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92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仁国: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执字第01110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4)长民一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个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在长丰县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范仁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安路南空花园1#901、902室房产予以价格评估,逾期不到,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编号1030005223608334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实验区支行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判决:一、宣传申请人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3608334、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昌生、花伦梅:本院受理原告俞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鹏飞:本院受理原告牛学忠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兴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志、杨华敏、张丽、李福旺、李浩天及陆太祥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你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霞、徐升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7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国富:本院受理原告赵有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7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聂传英、谭福清:本院受理原告范成娣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6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中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中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新地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新地石材经营部支付质保金232488元及违约金(以23248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8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88元,由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敏诉被告合肥中翔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晓佳诉被告汪登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诉安徽省庆余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卢明、秦春云、许琴、卢傲鹰、陈桂娣、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余莉、张翱、吴志生、合肥市肥东县安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未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世平、王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世平、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世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5幢2104室(权证字号:合产8110064641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肆拾玖万肆仟肆佰元【149.44万元(单价:1411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6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61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友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华与被告张友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友香、束从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00元,承担利息263445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以后的利息请求以1930000元为本金按1.5%/月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承担违约金263445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以后的违约金请求以1930000元为基础按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合计245689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友香、束从英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庆余、李治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权与被告李庆余、谢忠英、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炜、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炜、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龙泉、钟玉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许龙泉、钟玉妹、许昌海、吴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许昌海对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明、杨松柏、林世佑、张嘉宇、胡堃宝、金牛、汪敏:本院受理的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分别支付物业费、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21、326、330、335、336、344、3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家瑛;陈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严家瑛、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37306.27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从2016年8月16日起以3730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长松: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陈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46112.16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16日起以4611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德伟、刘群:王永丰与黄德伟、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孟凡存、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51737.41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5173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从成、项昌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崔从成、项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76798.12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1日起以76798.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剩余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燚、陈茹: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燚、陈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和芹、高元祥、沈华福:关于申请执行人阮怀年与被执行人胡和芹、高元祥、沈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阮怀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义: 本院受理原告周梦婷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65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自2013年7月起诉之日给付原告抚养费21000元(生活费按每月500元/月标准);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按500元/月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及实际发生的二分之一教育费;被告承担本案合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义: 本院受理原告周经玮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66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自2013年7月起诉之日给付原告抚养费38400元(生活费按每月500元/月标准,共计21000元,教育费17400元);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按500元/月标准给付原抚养费及实际发生的二分之一教育费;被告承担本案合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罗明、朱博、朱伟光、凡丽娜、李军、唐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30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捷腾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合计4455968.6元(本金425万元,利息205968.6元),并以4455968.6元为基数,自实际代偿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共计2513488.15元;判令被告罗明、朱博、朱伟光、凡丽娜对被告捷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军、唐丹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将罗明、朱博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3层3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031489号)和李军、唐丹丹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388号紫云府1幢4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6070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2月28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9998.86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池州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洪先生、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3月24日
王凯:原告李逢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远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诉你等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华超: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金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8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赵钱、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良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许良贤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许良贤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对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原告许良贤的50万元利息从所产生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三、被告蒋士平、赵钱、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600元,由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赵钱、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晨欣华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潘张锋: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潘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93838.99元及截止2016年5月26日利息11619.97元,复利68.68元,罚息64.80元,律师费24000元;二、被告潘张锋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所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利率给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利息、复利及罚息;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潘张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翡翠花园9幢503室(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61482号)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860元,由被告潘张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慧明诉被告朱伟伟、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00元,延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止,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与被告沈滔、童鸣、康汐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滔、童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新112800元及利息(以112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康汐键对被告沈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康汐键在法定期间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与被告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42号中止审理裁定书、恢复诉讼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大斌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原告姚大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国福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昀、王国正、钱芳、丁健、司马雪莲、刘宏、陈巧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平、陶清明、方雪梅、陶晋、李庆、周香桃、江萍、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启友、张向东、陈月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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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顺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金冠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其利建材有限公司、安庆通纬商贸有限公司、王兵、吴凤梅、江汉苗、郑银梅、聂挺、聂线明、吴晓枝: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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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承、刘琴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7181.46元,利息1144元,合计人民币108325.4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为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行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118325.46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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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阔、郑义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阔、郑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文阔承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926560元、违约金8450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92656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40500元,暂合计1051563元;2、被告郑义虎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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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能: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精美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华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462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且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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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龙、张敏:本院受理原告金长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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