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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被炸伤两次维权获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27 15:13:15


本网讯 泗县丁湖镇村民唐某某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因烟花存在质量缺陷,点燃时瞬间爆炸,致使唐某某左眼、头颈部大面积受伤,经全国多家医院诊断治疗,花去医药费数十万元。经过两次艰难维权,受害人唐某某获得了生产厂家的赔偿。

2015年8月21日晚8时,唐某某在燃放由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过程中,在点燃的瞬间即发生爆炸,出事后,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出警。

经鉴定,此事故致使唐某某左眼、头颈部大面积灼伤,左眼眶壁骨折,唇黏膜裂伤等多处伤情,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花去医药费35424.04元。唐某某现遗留左眼球萎缩,无光感。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泗县法院判决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140666.44元。该案判决后,生产厂家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某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生产厂家按照判决内容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唐某某。

唐某某自出院后,其左眼视物不清,眼球逐渐变白,变小,内陷。 2016年8月24日,进行左眼内容物剜除+义眼台植入术,住院治疗8天,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其伤情再次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近日,唐某某于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的治疗费用。该院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组织维权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围绕该案争议的焦点——产品质量和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生产厂家同意赔偿唐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目前,赔偿款已经到位。
(柏立席 郭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