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王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08元,由原告王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荣:本院受理原告陆春华、杜兰华和被告陆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陆春华、杜兰华请求判令:1判令撤销原告对被告赠与的房屋一套,估值100万元(房地产瑶字第032872号,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B122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云、陆荣:本院受理原告陆秀臣与被告江云、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秀臣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1月1日的利息129万元(之后的利息按200万元为本金,月利息2分,以2017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为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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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海:原告何为诉被告李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为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7000元,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军、邱徽、陈景星、钱进、钱朝红、董玮、程英凤、袁家宾、陈斌、季汝和、张文准、殷朝胜、叶涛、王少杰、张源辉、胡杰、聂中国、夏应转、徐晓南、刘佩、周彪、冯成、王长忠、宋海霞、罗杰文、刘园园、修玉灵、陈宝林、程晶晶、赵敬新、束为林、尹孟楠、卫成翠、方雪联、童宗联、邰燕红、宋铁军、宁松、方金虎、谭保祥、蔡育松、沈继辉、范后宝、韦进、陈维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45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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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义:原告李庆虎诉被告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庆虎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5274元(以4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合同约定的24%年利率计算逾期加收10%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红军:原告李庆虎诉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庆虎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0392元(以3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11月1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合同约定的24%年利率逾期加收10%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光:关于陈良友与你运输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良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李艳、洪蕾、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告开庭时间书写错误,现将逾期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第三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正为逾期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游经来、陈瑞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福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经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游经来配偶陈瑞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10062321)名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龙山花园1幢4单元301室,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0101519号、产权面积:157.60平方米房产一套。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金和房估字(2016)6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1107140元。现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63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游经来配偶陈瑞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10062321)名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龙山花园1幢4单位301室,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0101519号,产权面积:157.60平方米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现向游经来、陈瑞云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友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福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履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友义名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平潭镇万宝路南侧万宝城东区11幢100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01320,产权面积:160.87平方米)房产一套。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金和房估字(2016)6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360799元。现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6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谢友义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现向谢友义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维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康杰电力器材供应部:本院受理的合肥瑶海区佰汇电缆销售部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人民币87160元整及利息1443元(利息以上述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杨霞、李俊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峰、杨霞、李俊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王峰与被告杨霞共同向原告偿还租金744320元,违约金216456.72元,合计960776元;二、判令被告李俊华与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牧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薇:本院受理原告林巍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曹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安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晓晔: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柏诉被告周晓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晓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陈松柏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松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绩溪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绩溪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省绩溪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租金25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琴、程剑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晓琴、程剑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税前租金32315元及违约金3518.29元;二、合肥义乌小商品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晓琴、程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清华胜嘉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周文明、潘祖光、孙萍、王清华、束道兰、潘强、潘丽、王立军、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446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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