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率1%自借款逾期之日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原告诉称:张某与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1日,朱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4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朱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张某借款40000元,于2016年9月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上述款项发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自借款之日按月息1%支付利息。被告朱某某未予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利息按照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终做出上了上述判决。
张某在拿到判决书后疑惑:“为什么利息要从2016年9月1日计算,钱2016年3月1日就借出去了,借条上也约定了利息?”法官解释: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逾期未付月息1%”和“月息1%”是有所区别的。逾期利息通常是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即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于2016年9月1日前归还,逾期未付月息1%,这是双方对逾期利息进行的约定,对借款之日到还款之日中间的利息并未进行约定,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案中,法院判决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但如果仅仅约定月息1%,就是对整个借款期间利息的明确约定,则可自借款之日起主张。
(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