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猝死留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理应偿还。
宁国人张某与石某既是同乡,亦是校友。2012年11月13日,因承揽工程拖欠钢结构款,张某向石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所借金额。随后,石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及张某指定人员交付款项。
2015年9月27日,张某意外猝死。待事情料理完毕,石某联系张某的妻子王某请求还款,王某却毫无还款之意。无奈之下,石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其夫生前所欠款项及利息。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虽死,但案涉借款发生于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令王某向石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魏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