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某建筑公司与杨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未将工程发包给杨某,且不愿返还收取的工程保证金。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5日内返还杨某工程保证金2万元。
2014年11月,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某建筑公司将淮北杜集区某小区地坪、绿化等工程发包给杨某,收取杨某保证金2万元。可保证金收到手后,某建筑公司却以杨某无资质等各种理由未将工程交给杨某施工,且拒不返还工程保证金。杨某经数次催要无果,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自然人,缺乏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杨某与某建筑公司均已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请求建筑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