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本院受理原告邓志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向三: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翠诉你和刘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原告王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昆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按每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共同给付原告王昆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40元,由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葛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4280.83元;二、被告葛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6186.21元;三、被告葛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74280.8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10元,由被告葛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0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吴伟与陶陈陈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264310元及违约金25494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289805元;判令被告陶有芝与陶有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传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21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邹斌、束红琴向原告支付欠款188308元及利息27130.8元,违约金119090.61元(截至2016年10月10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334529.41元;判令被告严传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永亮、曾宝贵、王传荣、吴红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4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余永亮与曾宝贵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77985.4元及违约金46443.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16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424428元;判令被告王传荣与吴红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浩宇、马玲玲、程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75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浩宇、马玲玲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26630元(自2012年3月1日起对迟延付款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利随本清,暂计10000元),暂共计136630元;被告程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抗震、时玉芹、时玉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0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朱抗震与时玉芹向原告支付代垫款659130.3元及违约金315638.4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被告时玉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兵、张志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杨园园、杨道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现莉、孟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慧、徐业江、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慧、徐业江、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8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代偿的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枞阳县山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设钢管扣件租赁站起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燕与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红燕与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包租协议书;二、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金兴苑小区7幢C-2184号房产返还给原告刘红燕;三、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红燕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33336元;四、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红燕违约金3656元;五、如在对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上述第二、三、四项后仍不能履行时,由被告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刘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徽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徽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2016)皖0104民初5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纵横节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59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褚绪清、詹银平、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詹承运:本委受理的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褚绪清、詹银平、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詹承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在合肥仲裁委二楼一庭开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83号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公 告
詹国宾、来安县丰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就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案号分别为:(2016)合仲字第0728号、0729号、0730号、07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28号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以及上述四案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内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分别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下午2时、3时、4时、5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公 告
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3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减资公告
广德三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48770428F)经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减至人民币480万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胡兴宏;联系电话:13905637830。特此公告。
广德三鑫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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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