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3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30 10:57:06
点击下载:
徐卫华:原告罗以忠与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以忠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以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徐卫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玉、刘可丽、张君龙、国婧、孙莉、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玉、刘可丽、张君龙、国婧、孙莉、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小额借贷纠纷执行三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绵虎、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孙绵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婷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国宽、周小梅、安徽国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国宽、周小梅、安徽国融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与被告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五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共计12090元,合计返还62090元,利息顺延;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法、杨志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良权与被告王华法、杨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良权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1838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如需打印请到另一条2017年03月30日公告PDF下载打印,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