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镜湖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案。据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该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人诉称,无为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2年至2014年,沈某、吴某、何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县严桥镇非法开采,导致当地矿山地质资源遭到破坏,并造成矿区塌陷、地形地貌破坏等严重后果。其后,沈某等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被告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亦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无为县检察院先后发出3份督促检察建议,被告以督促沈某等人治理恢复地质环境依据不足为由,拒绝采纳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人认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迟延履职违法,且其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完毕,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尚未完全治理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芜湖市检察院交办,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据了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强晓龙 记者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