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云、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红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军军、沈郑婷:本院受理谷立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9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被告邵山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3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柏培山: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文、白礼付、葛伦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01、702、70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新万豪建材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完爱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新万豪建材营业部货款34907.5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业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许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洪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许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洪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保国:本院受理原告袁昌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昌权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被告李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昌权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锦、蒋敏:本院受理原告余学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锦、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余学锋借款15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被告吴锦、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余学锋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圣照:本院受理原告骆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圣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骆守云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11月2日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6年10月20日以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每月支付利息255元【(12000元×2%)+(3000×6%÷12)】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蔡圣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骆守云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艳玲、葛敬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邓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第三人葛敬峰所欠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借款100万元及自2012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邓艳玲、第三人葛敬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宏军、李华群:本院受理原告黄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1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永琦、唐志春、聂正年: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盾保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劳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皖盾保安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34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皖盾保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24元,原告安徽皖盾保安有限公司负担1364元,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欠款本金826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以8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7月17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杜孝明对上述被告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56元,由被告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家明、秦子恒、李长如: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军、刘照明诉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丁家明、秦子恒、李长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子恒、丁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文军水泥款人民币2129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21292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子恒、丁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照明水泥款人民币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文军、刘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92元,由被告秦子恒、丁家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朱刚平诉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朱刚平诉请: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水泥款人民币1306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大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大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由原告代偿贷款本息合计33284.37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571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71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来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来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由原告代偿贷款本息合计12647.3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至起诉日止的资金占用费842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至起诉日止的违约金1404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敏: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86688.43元及利息、逾期费用(利息、逾期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高敏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72元,由被告高敏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康利: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耿康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耿康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129697.04元及利息、逾期费用(利息、逾期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耿康利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32元,由被告耿康利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宏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59993.77元及利息、逾期费用(利息、逾期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胡宏军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02元,由被告胡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禾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禾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安徽区域东风风行直营店合作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被告在原告处提取的车架号为GZ045631、GZ053024、GZ052704、GZ432718号车辆;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李辉诉请: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款180152.2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之款清日止;二、本案诉讼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谭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被告谭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洋起诉要求被告谭小燕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752000元(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耿书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志帆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赵晓东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肖克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席秋芬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谭垟春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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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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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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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林萌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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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朱瑶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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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丁学福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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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皇甫松林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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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云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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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耿书悦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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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宋鑫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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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宋鑫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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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亚莉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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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亚莉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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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亚莉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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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高彤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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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柯香云诉被告新疆中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为华、李东峻、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黄仁德、李斌、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广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丁少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60万元及利息806.4万元(利息以96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暂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黄仁德、李斌、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林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8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合计646044.49元(其中代偿款622554.49元,利息损失2349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直至还清时止);2、判令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对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支付违约金62255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嵬:本院审理的原告韩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琴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4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琴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3、被告崔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40元,由被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崔嵬共同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晋化、段丽平、何廷春: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程晋化、段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首付款68860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以被告实欠首付款为基数,以月息0.8%为标准,分段从2013年4月8日计付至2014年4月8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68860元为基数,以月息1.5%为标准,从2014年4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何廷春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程晋化、段丽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垫付款8013014.58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暂计算为1516683.33元(后期利息按约定利率,以8313014.5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据实际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晋化、段丽平、何廷春: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程晋化、段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首付款68860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以被告实欠首付款为基数,以月息0.8%为标准,分段从2013年4月8日计付至2014年4月8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68860元为基数,以月息1.5%为标准,从2014年4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何廷春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程晋化、段丽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峰、韦道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机器货款97462.4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以97462.45元为基数,从起诉时始至款清时止,据实结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忠贤、孙世红:本院审理的原告徐明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戴忠贤、孙世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明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6年8月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依法予以冲抵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徐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戴忠贤、孙世红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汇成粉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9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77210元和逾期付款损失(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立案之日起支付,至清偿本息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跃: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张显文、汤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5506815元,并自2015年11月23日起以55068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张显文、汤军对判决第一项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张显文、汤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李桂兰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受理了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3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 联系人:金晶 电话:1811097833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在肥西县法院第五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找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严红红:本院受理的胡凤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胡凤忠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直接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雄: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胡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13158.35元,利息及滞纳金7377.65元(以上利息及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自2016年11月17日起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直至本金、利息、滞纳金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小五: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商品混凝土货款2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盛况、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苏潘生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六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刘六一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12998.18元,利息及滞纳金7306.82元(以上利息及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自2016年11月17日起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直至本金、利息、滞纳金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方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两被告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晨光厨卫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开发区晨光厨卫电器经营部货款7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原告夏江平与被告刘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夏江平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夏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由原告夏江平负担800元,被告刘正祥负担3586元;保全费15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正祥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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